(臺北15日綜合電)臺灣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8年前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2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引發大房不滿,大房3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二審敗訴後再上訴。最高法院週三再駁回,確定張國煒將可獲140億(新臺幣,下同,約19.2億令吉)遺產,兄弟爭產風波終落幕。
2014年12月期間,張榮發在證人的見證下,由老臣劉孟芬代筆撰寫遺囑,最後自己親筆簽名密封,並交由公證。內容中交代由張榮發的二房兒子、4子張國煒獨得所有遺產與總裁職務,同時也要求子孫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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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內容引起其他三兄弟不滿,還把張國煒逐出長榮集團,他帶著核心幹部出走,順勢創立星宇航空。最高法院宣佈判決後,激勵星宇航空週四股價開高走高,早盤漲逾7%衝高至30元,星宇航空並預計年底前轉上市,兌現張國煒對股東的承諾。
最高法院指出,遺囑制度在尊重故人之遺志,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得以實現,防免利害關係人爭執,民法繼承編因此規定遺囑須具備法定要件,才有遺囑效力。
張國政提告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不是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親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認為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他指公證人在封面記明不實事項,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且密封遺囑是在張榮發住家作成的,但公證書卻寫在事務所作成,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代筆遺囑、17日密封遺囑無效。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張榮發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籤,遺囑合法有效。
高院認為,張榮發雖然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作成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留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況且,張榮發2014年9、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元存款,同年10、11月間移轉價值逾1億元的3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當時仍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高院認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送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與張榮發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臺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認定是張榮發親自簽署的。
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長榮集團表示,因事涉大股東家族事務,公司無法回應;星宇航空發言人則說,這是董事長張國煒的私人事務,不方便發表評論,無法回應。
根據《聯合報》報道,接近張國煒的人士說,張國煒感謝法院還他公道,後續要看張國政是否依照總裁遺囑,若拒絕執行不排除再提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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