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15日讯)疑暗中经营卖淫活动的非法娱乐场所,按月向吉隆坡市政局一名执法组副主任和一名执法官“上缴”20万令吉、16万令吉及13万令吉,共49万令吉的“保护费”,作为不采取执法行动的报酬;两名执法官今日被控上沙亚南地庭面对3项贪污罪提控,皆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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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法官拿督阿妮达哈伦允准两人各以1万5000令由一人保释,附加交上国际护照和每月初需到吉隆坡反贪会办公室报到的条件,择定案件于9月30日过堂进行案件管理。
两名被告为担任副执法主任的莫哈末依尔旺(44岁)和执法官员扎哈里莫哈末(34岁),他们被控于今年2月和6月份,在雪州蒲种一家餐厅,向管理上述娱乐场所的一名62岁华裔男子,各别收受20万令吉、16万令吉和13万令吉的贿赂,换取不对该家位于吉隆坡范围的非法场所展开执法行动的酬劳。
被告收贿行为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项条文,可在刑事法典第34项条文的共谋罪名下同读,并在反贪会法令第24条文下受惩。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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