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15日訊)疑暗中經營賣淫活動的非法娛樂場所,按月向吉隆坡市政局一名執法組副主任和一名執法官“上繳”20萬令吉、16萬令吉及13萬令吉,共49萬令吉的“保護費”,作為不採取執法行動的報酬;兩名執法官今日被控上沙亞南地庭面對3項貪汙罪提控,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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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拿督阿妮達哈倫允准兩人各以1萬5000令由一人保釋,附加交上國際護照和每月初需到吉隆坡反貪會辦公室報到的條件,擇定案件於9月30日過堂進行案件管理。
兩名被告為擔任副執法主任的莫哈末依爾旺(44歲)和執法官員扎哈里莫哈末(34歲),他們被控於今年2月和6月份,在雪州蒲種一家餐廳,向管理上述娛樂場所的一名62歲華裔男子,各別收受20萬令吉、16萬令吉和13萬令吉的賄賂,換取不對該家位於吉隆坡範圍的非法場所展開執法行動的酬勞。
被告收賄行為牴觸了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項條文,可在刑事法典第34項條文的共謀罪名下同讀,並在反貪會法令第24條文下受懲。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面對最高20年監禁、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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