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高庭批准大馬機場(雪邦)私人有限公司和大馬機場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允許向MYAirline追討未支付1774萬7553令吉2仙的機場服務費。
高庭司法專員顏德壯今日在宣判時作出有利起訴方的簡易判決,諭令答辯方MYAirline向首起訴方和次起訴方,即大馬機場(雪邦)私人有限公司和大馬機場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分別支付911萬1402令吉94仙和863萬6150令吉8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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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付2萬堂費
顏德壯說,MYAirline還需支付每年5%利息,期限從傳票日開始至付款日為止,同時諭令MYAirline支付2萬令吉的堂費。
2023年10月18日,大馬機場控股和大馬機場(雪邦)私人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指MYAirline未支付6種服務費,總額達1774萬7553令吉2仙。
起訴方在去年11月9日,向高庭提出簡易判決申請,理由是索償的金額仍未支付,且答辯方無法對訴訟提出辯護。
撤訟申請被駁
較早前,高庭也駁回MYAirline尋求撤銷起訴方追討逾期機場服務費的申請。
MYAirline於去年11月24日入稟撤銷申請,指起訴方在提起訴訟之前,應先根據2015年大馬航空委員會法令第74至78條文,使用爭議解決機制解決問題。
顏德壯宣判時說,根據2015年大馬航空委員會法令第74及75條文,該委員會無權就航空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合約爭議作出決定。
他表示,MYAirline的執照被暫停,執照隨後被撤銷,這是毫無爭議的。
“換句話說,答辯方(MYAirline)現在已不再是大馬航空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航空服務提供商,因此在該委員會弔銷執照後,起訴方失去了向答辯方追討未付款項的補救辦法。”
他指出,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23條文賦予高庭聆審民事索賠的司法管轄權,除非其他國會法令明確排除該權力。
“因此,在此情況下,我不得不駁回答辯方的申請,答辯方需向每位起訴方支付1萬5000令吉的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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