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SUHAKAM)欢迎全国总警长宣布已对殴打聋人电召车司机的人员采取纪律行动,但委员会仍对纪律行动的细节不明确表示担忧。
委员会发文告说,由于对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如解雇、停职或罚款)并不清楚,而且也不确定纪律行动是否仍在进行中,以及纪律程序何时会结束,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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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呼吁作为公共良知守护者和刑事检控机构的总检察署,加快对此案的刑事程序。
“在刑事法典323条下,这是一起简单的袭击案,案件的延迟处理削弱了公众对维护法治和公正的机构的信心。
“通过采取迅速且透明的行动,警察和总检察署可以缓解公众对不容忍滥权的担忧,并确保尊重和保护所有个体,特别是有特殊需求的人的权利和尊严。”
文告说,根据大马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2018年正式生效),我们必须确保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让正义显而易见,特别是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士, 因为CRPD第16条要求保护残疾人士免受各种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第13条则强调了获取司法的权利。
文告说,为了促进上述公约,大马国会通过了2008 年残疾人法令。
警察有责任保护公众
委员会认为,作为负有保护公众职责的执法人员,警察有责任维护和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包括残疾人士,因此,任何滥权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直接违背了法律框架和国际人权标准所确立的正义原则。
文告说,联邦宪法第8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一原则必须由所有公共机构,包括警察和总检察署严格遵守。
委员会也突出了处理此案时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性,以确保受害者获得应有的及时救济和正义,因为迟来的正义就剥夺正义。
吁总检署更新案件进展
“公众有权获知此案的进展,我们呼吁总检察署及时和定时更新此案进展。
“此案突显了对执法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的紧迫性,这也是CRPD第13(2)条所要求的,以确保残疾人士得到有效保护,免受暴力和虐待,并能够不受阻碍的诉诸司法行动。”
此外,文告说,于1990年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第20条强调了执法人员培训中对警察伦理和人权问题的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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