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大馬人權委員會(SUHAKAM)歡迎全國總警長宣佈已對毆打聾人電召車司機的人員採取紀律行動,但委員會仍對紀律行動的細節不明確表示擔憂。
委員會發文告說,由於對所採取的懲罰措施(如解僱、停職或罰款)並不清楚,而且也不確定紀律行動是否仍在進行中,以及紀律程序何時會結束,委員會對此表示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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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呼籲作為公共良知守護者和刑事檢控機構的總檢察署,加快對此案的刑事程序。
“在刑事法典323條下,這是一起簡單的襲擊案,案件的延遲處理削弱了公眾對維護法治和公正的機構的信心。
“通過採取迅速且透明的行動,警察和總檢察署可以緩解公眾對不容忍濫權的擔憂,並確保尊重和保護所有個體,特別是有特殊需求的人的權利和尊嚴。”
文告說,根據大馬簽署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2018年正式生效),我們必須確保不僅要實現正義,而且要讓正義顯而易見,特別是對有特殊需求的人士, 因為CRPD第16條要求保護殘疾人士免受各種形式的剝削、暴力和虐待,第13條則強調了獲取司法的權利。
文告說,為了促進上述公約,大馬國會通過了2008 年殘疾人法令。
警察有責任保護公眾
委員會認為,作為負有保護公眾職責的執法人員,警察有責任維護和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包括殘疾人士,因此,任何濫權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直接違背了法律框架和國際人權標準所確立的正義原則。
文告說,聯邦憲法第8條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護,這一原則必須由所有公共機構,包括警察和總檢察署嚴格遵守。
委員會也突出了處理此案時透明度和問責制的重要性,以確保受害者獲得應有的及時救濟和正義,因為遲來的正義就剝奪正義。
籲總檢署更新案件進展
“公眾有權獲知此案的進展,我們呼籲總檢察署及時和定時更新此案進展。
“此案突顯了對執法人員進行適當培訓的緊迫性,這也是CRPD第13(2)條所要求的,以確保殘疾人士得到有效保護,免受暴力和虐待,並能夠不受阻礙的訴諸司法行動。”
此外,文告說,於1990年聯合國第八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第20條強調了執法人員培訓中對警察倫理和人權問題的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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