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20日訊)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獲判緩刑,日前向法院聲請發還被扣押的電腦等個人物品,但遭駁回。
炎亞綸聲請意旨表示,除了手機被法院宣告沒收外,電腦等個人物品雖被扣押但未被沒收,因此請求發還其餘當時被士林地檢署執行搜索時,所扣押的個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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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院透過裁定說明,全案已判決確定,故依規定,法院已無權責發還炎亞綸被扣押的個人物品,應由當初起訴他的士林地檢署負責處理,故駁回炎亞綸的聲請,可抗告。
炎亞綸去年遭網紅耀樂指控,在交往期間拍下性愛影像,由於耀樂當時年僅16歲,士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意圖散佈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兩罪起訴。今年3月11日與耀樂達成和解,且履行部分款項,給予緩刑3年。士檢因未上訴,炎亞綸確定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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