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尤丁似乎在运用诽谤法当中的一个抗辩理据,“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来合理化其言论。所以,慕尤丁一再强调,在竞选活动当中的发言,不过是“陈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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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尤丁在能吉里补选竞选活动上发言,引发彭亨州王室不满,被指有侮辱时任元首之嫌。在接到多项报案后,警方在8月21日,传召慕尤丁问话。
慕尤丁还在问话后发表声明,声称向警方提供了数文件,并坚持无意侮辱元首,只是“陈述事实”。
慕尤丁似乎在运用诽谤法当中的一个抗辩理据,“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来合理化其言论。所以,慕尤丁一再强调,在竞选活动当中的发言,不过是“陈述事实”。
诽谤法的原告,只需要提出被告人的言论,贬低了原告的声誉;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完结,基本可以判断,原告诽谤。
但被告在抗辩时,可以提出:虽然言论确实贬低了原告的声誉,但这些言论乃“陈述事实”(被告当然需要举证),就可以在“有理可据”的理由下,成功抗辩。用大白话(但有细微失准)阐述:“虽然说出的话,让别人鄙视你,但由于话的内容就是事实,我就不是诽谤阁下”。
所以,“陈述事实”的辩解,其实是坚持,被指责对象的行为,确实引人诟病。慕尤丁坚持强调,他是在“陈述事实”,说明在彭亨王室震怒之后,他大概率依然没有放弃申论:“当初不委任他做首相,是不妥当的做法”。
慕尤丁提交警方,以及公开的文件,看来就是进行所谓的“有理可据”的论证。因为批判慕尤丁的一方,由始至终没有指出他撒谎,或是扭曲事实,而是提出他侮辱王室。
侮辱何在?侮辱就在其质疑当初没有及时委任慕尤丁本人为首相的决定。如果决定被质疑,做决定的个人或建制,当然也受质疑。
然而,慕尤丁呈交警方,以及对外公布的文件,是否论证了慕尤丁应被委任担当首相的观点?魔鬼就在细节。
慕尤丁公开了两封志期2022年11月20日的信函。两封信函皆由时任下议员议长阿兹哈发出,对象是参与当时大选的五大阵线的党魁与总秘书。这是细节一:信并非是发给个别中选议员。
首封信函的第三项,列明元首对接领信函的党领导的要求。元首指示党领导,提出愿意和该党,进行结盟的各政党,以及独立议员的资料(如有),以组成拥有超过112位议员的政府。
信函第五项,列明接函领袖,在回复元首时,须列明在该联盟下各政党旗下议员的详细资料(以及独立议员,如有)。信函第六项,则列明党领袖,需要以法定声明的方式,禀报以上的资料。
所以,细节二是:元首当初的指示,原本就是要求,或至少预期各政党,在党内统一立场后,才决定全体议员与哪个阵线合作,结盟执政。元首没有主动指示,让各议员摆脱党/阵线立场,自行决定支持谁,成为首相。
同日的第二信函,确实有要求各别议员,签署法定声明,明确列明所支持首相人选的名字。议长阿兹哈在信中,以粗体字强调,这是首封信函之外,额外要求的文件。
第二信函并没有改变第一信函的指示,既并没有开放,让以阵线旗帜胜选的议员,自行决定支持动向。
慕尤丁公开的文件,还包括一份依据议长首份信函要求,由慕尤丁签署的法定声明。法定声明列明呈交元首的文件,包含国盟、伊党、砂盟等等五政党,党魁的法定声明,表明这些政党支持慕尤丁任相。
然而,国阵作为一个政党阵线,却有10名议员与两名独立议员,并列并只呈交个别议员的法定声明。
因此,慕尤丁呈交的文件,看来与元首原本预期的要求有别。既然事态发展,出现蹊跷,不再单纯,元首暂缓步伐,谨慎行事,合情合理。
不仓促召见慕尤丁入宫启动任相程序,再从各政党获取更多资料,是局势所需。对此,慕尤丁不仅不应置疑,这反而是陛下英明面对局势的证明。
倘若仓促行事,慕尤丁任相成为既成事实,这当然是慕尤丁最希望的结局。然而,过后发展显示,国阵那10份法定声明,有效性成疑。
退一万步。即使元首第一封信函,没有明确要求,各党组成联盟,而开放让议员单独宣布意向,元首的决定,也并不绝对需要被议员的法定声明所捆绑。
这就是为何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回应慕尤丁在警方问话后的声明时,炮轰慕尤丁,不应质疑元首决定。
阿莎丽娜的依据简单:在《联邦宪法》第40(2)条款下,元首具备委任首相的自由裁量权。宪法第43(1)(a)也说明,元首委任的首相是陛下个人认为,掌握下议院最多议员支持的人选。
没有任何法律、原则或惯例,要求元首,必须毫无例外,不可拖延的,依据所谓的议员宣誓书,行使宪赋裁量权。元首要求宣誓书,可以只是初步寻求打破悬置议会僵局的尝试或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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