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7日綜合電)臺灣桃園地檢署週二公佈以貪汙等罪起訴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等11人,對鄭文燦求刑12年,另針對在鄭文燦住處搜出678萬餘元(新臺幣,下同),另案偵辦財產來源不明罪。
綜合《聯合報》等臺灣媒體報道,檢方指出,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現鈔678萬5000元,針對鄭文燦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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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鄭文燦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鹹,惡性甚重。
全案緣起桃園市政府先前推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劃—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規劃將工五工業區東側的農業區一帶近50公頃土地進行都市計劃區段徵收,有地主群因農地未被劃分進重劃區內,自行組成重劃會,向桃園市府申請自辦重劃,並透過楊姓成員向鄭文燦行賄。
檢方6月發動偵查,7月5日趁著鄭文燦從日本度假回臺後,將人帶回偵訊,認定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重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申請羈押禁見,檢辯三度在聲押庭上攻防,鄭文燦二進二出法庭後,在7月11日第三次聲押庭上遭法官裁定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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