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8日訊)交通部長陸兆福宣佈,從9月2日開始,凡是延誤5個小時及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都必須為乘客提供“原銀奉還”的選項。
他說,這是為不想繼續行程的乘客所提供的新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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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兆福今日在交通部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馬來西亞航空消費者保護準則》將於9月起陸續生效的多項改革。
最近接許多航班延誤投訴
他說,最近接到許多航班延誤的投訴,而若航班延誤5小時以上,乘客會選擇其他航班。
“購買其他航班,將加重乘客的成本,特別是在最後一刻買票會更貴。所以至少現在有替代選項,乘客可以購買其他航班,但同時也能獲得退款。”
馬航早前因減少航班,導致國內或國際航班大受影響,一些買了機票的民眾被通知航班改期,包括須提早多天啟程或展延,不僅打亂原訂行程,同時更引發連串的不良後續效應,怨聲四起。
9月頒佈航空消費者保護新準則
陸兆福指出,該部通過馬來西亞航空委員會(MAVCOM)改善《馬來西亞航空消費者保護準則》,新準則將於9月正式頒佈。
在現有準則下,航空公司可為乘客提供餐食、電話、上網服務,以及若有需要,須提供酒店住宿。
至於因特殊原因所造成的航班中斷,航空公司應先按照既有方式辦理退款,同時也可以提供替代的退款方式,例如旅行券或信用積分,但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想要的退款方式。
特殊情況更改取消航班沒賠償
目前,因特殊情況所導致的更改航班安排、取消航班、停飛航線等,航空公司沒有義務支付賠償。
航空公司也必須退還燃油附加費和離境稅、機場稅、碳排放費等稅務和收費,這不但適用於乘客未乘坐航班的可退款機票,原本不可退款的機票也包括在內。
陸兆福續說,所有已取消的航班必須從所有訂購機票平臺移除,包括線上及線下的旅行社以及線上售票平臺,這是為了保護乘客避免購買已取消的航班機票。
出發時間有變
須至少兩週前通知
任何出發時間的變化,皆須在出發前至少兩週前通知乘客,除非是因為特殊情況或不可避免的技術問題所導致,這項規定將於2025年1月生效。
陸兆福也說,若乘客因機票超賣而被拒絕登機,應在值勤櫃檯或登機口就通知乘客,已登機的乘客一概不能再勸退下機。
投訴期限延長至2年
此外,消費者的投訴期限,也從現有的1年延長至2年。
他說,通過改善的《馬來西亞航空消費者保護準則》,乘客可獲得更好的保障,MAVCOM也將繼續監控航空公司的表現,以確保遵守既定的行業標準,以造福消費者。
他指出,不遵守準則的航空公司可被罰款最高20萬令吉,重犯則將處以第一次罰款的10倍。
MAVCOM執行主席拿督斯里沙里布丁透露,截至目前,航空公司因不遵守準則而被罰款的款額達47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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