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28日訊)一名37歲緬甸籍男子被控於一年前,向一名在吉隆坡第二國際機場值勤的移民局官員行賄5650令吉,作為私下放行9名緬甸籍人士,規避合法途徑入境我國的酬勞,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b)(B)項條文。
被告蒲甘(譯音)對控狀否認有罪,沙亞南地庭法官拿督阿妮達允准被告以7萬令吉保釋,交出國際護照予法庭保管及每月需到吉隆坡反貪會報到的條件,擇定案件於9月30日過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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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於2023年10月31日下午3時55分,在雪州雪邦甘榜峇魯蘭竹的一家美食中心,把5650令吉現金交予一名代理人,以便後者能把這筆賄金轉交給上述執法官員,作為利用公職徇私放人入境的酬金。
本案主控官為來自反貪會的慕雅茲阿末副檢察司,被告辯護律師為翁姑依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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