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日讯)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对于在每个政府部门及机构任命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官员以确保政府政策符合伊斯兰原则的举动感到担忧,因为此举可能会影响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今日发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5至13条文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也是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而联邦宪法第4(1)条文也规定,宪法是联邦的最高法律,这意味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或政策都必须符合宪法,且在宪法的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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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仅指“仪式和典礼”
文告也说,联邦宪法第3(1)条文规定,伊斯兰为联邦宗教,而联邦法院已将其诠释为伊斯兰“仪式和典礼”,因此,JAKIM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可能违宪,因为在公共领域,只有与“仪式和典礼”相关的伊斯兰行为才被包括在内。
“这一立场在法律上已得到明确规定。在CHE OMAR BIN CHE SOH v. PUBLIC PROSECUTOR [1988]2MLJ 55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联邦宪法第3(1)条文中的“伊斯兰”或“伊斯兰宗教”一词,仅指与仪式和典礼有关的行为。”
文告指出,联邦法院五司在一项一致决定中,进一步指出伊斯兰不仅是教条和仪式的集合,而是一种涵盖人类活动所有领域的完整生活方式。
“最高法院随后问道:‘这是宪法制定者想要表达的意思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法院追溯了‘上世纪末英国干预马来州属事务后,我国伊斯兰的历史’,并作出以下回答:‘因此,可以看出,在英国殖民期间,通过间接统治和建立世俗机构,伊斯兰法被孤立在结婚、离婚和继承法的狭隘范围内。’”
文告说,联邦法院当时所得出的结论为宪法制定者正式从这种二分法的交付来理解宪法第3条文中“伊斯兰”一词的含义,否则,宪法会有另一项规定,即规定任何违反伊斯兰禁令的法律都将无效。
另一方面,宪法第162条文非但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反而有意维护宪法之前的世俗法律连续性,除非该法律与宪法互相抵触。
文告继指,上述裁决随后也受到认可,法院在随后所作出的3项目裁决中,23名联邦法院法官当中,有22人认同并遵循了上述裁决,唯一反对的声音是原告不具备诉讼资格的问题。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完全支持联邦宪法第3(1)条文的规定,即伊斯兰为联邦宗教。联邦法院的4项裁决裁定,宪法第3条文中的‘伊斯兰’仅指与仪式和典礼有关的行为。”
JAKIM无权参与制定政策
文告也说,联邦宪法第11(1)条文涵盖伊斯兰生活方式,该条文阐明,每个人都有权信奉和实践自己的宗教,而这属于私人领域,因此,让JAKIM参与制定政府政策已确保它们符合伊斯兰原则属于公共领域,JAKIM无权这么做。
“此外,这种对公共领域的侵略可能违宪,因为这可能会影响所有马来西亚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呼吁政府和国会议员恪守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的就职誓言,并恪守保护国家多元文化的国家原则。这将确保马来西亚各族团结及国家的快速发展。”
新闻背景:
安华盼扩大JAKIM职能
马新社于去年6月11日报道,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指政府希望扩大JAKIM的职能,以提高国家尊严的地位。
他当时说,政府已跟JAKIM领导层会面,希望他们帮助起草以昌明大马为基础的国家发展政策框架。
同年6月17日,安华强调,扩大JAKIM职能不是为了要在政府内深耕伊斯兰理念,非穆斯林无需因此担心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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