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利益層面,則希望其它地方政府從此案吸取相關或類似的教訓,至少確保我們的人行道、馬路等不要處處有路洞;許多公共設施包括公園、球場、廁所等,不要常年陳舊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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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首相署(聯邦直轄區)部長扎麗哈上週六宣佈停止搜救印度遊客薇治拉芝米後。8月23日發生在吉隆坡市中心印度清真寺路的這起備受矚目且非常不幸的吃人洞事件,是否正式告一段落?當然不!
雖然事發第一時間或首星期,以消拯局為首的搜救人員的確發揮高度專業和英勇精神,竭盡所能尋找受害者蹤跡。但他們再大的努力和付出,也掩蓋不了吉隆坡市政局在這方面的無能、逃避責任和黑箱作業。
若說今年5月發生在蘇丹依斯邁路凱煌酒店前面路段的斃命樹倒意外,在問責權限方面還存有可辯論的灰色地帶,包括指該蒼天大樹是種在私人地段。那麼這次發生的吃人洞個案,毫無疑問地就發生在屬於公共範圍的行人道。
根據地方政府法令第63條文,相關地方政府有權掌控和維持所有在其權限範圍內,作為民眾用途的公共地方。再說得白一些,通常只要不屬於私人或聯邦政府用途的地段,相關地方政府都有主要的掌管權力。
當然,我們無需憑空揣測,還未有任何具體調查線索,就一口咬定那是吉隆坡市政局的疏忽。
但問題是,我們更不應該苟同一些高官顯要,同樣在還沒有掌握具體調查基礎前,就擺出一貫的打官腔維護政府嘴臉,拼命指天篤地,把責任推給每次都成為最佳箭靶的老天爺。
吉隆坡市政局本來最應該,而至今卻依然沒有做的,就是展現基本施政透明度,公開調查報告,給大馬、印度和來自世界各國遊客一個清楚交代。
簡單來講,就是一個明確的官方立場。即便可能還是無法找出最真實的肇因,但至少當局還是該事發地點的直接管轄單位,對該人行道包括底下排汙管的施工背景、最新工程等,皆掌握第一手資料。
而不是像過去所發生的天災人禍般,每次都把調查報告作為官方機密,不願公開。或在經過多個部門、單位的多番修飾後,才姍姍來遲作為問責櫥窗。
更嚴重的,雖然一些媒體已通過網絡資料,旁推右敲指出該事發地點早前才展開一些施工工程。但當局至今依然逃避輿論,不願針對此質疑提出任何回應。這隻會進一步破壞大馬的國際形象,甚至導致許多遊客怯步,以為我國滿城盡是吃人洞。
民事侵權法(Tort)的一項事實自證(Res Ipsa Loquitur)原則,我認為非常適用在此案。
在一般的舉證法慣例,通常原告必需先符合舉證責任,找出各種證據證明被告疏忽導致本身的損失。但若原告成功證明案情符合事實自證的特別例外情況下,法庭就會允許先把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證明本身沒有涉及疏忽。
那麼通常要如何才能援引事實自證原則?
根據上訴庭於1998年在Teoh Guat Looi v. Ng Hong Guan [1998] 4 CLJ 416的案例判決,主要有2個特別情況:
1.原告完全不可能具體證明有關意外如何發生。
2.根據現有證據,原告成功證明有關意外在被告沒有疏忽的情況下不會發生。
同樣的道理,在此案中,由於事發地點的人行道或大街屬於吉隆坡市政局管轄,更不屬於荒山野嶺或任何私人地段。要求受害者家屬證明意外如何具體發生,更是完全不合理。
很明顯的,如今吉隆坡市政局擁有無法推諉的問責責任,或反之必需證明有其它因素,導致有關意外的發生。
在公眾利益層面,則希望其它地方政府從此案吸取相關或類似的教訓,至少確保我們的人行道、馬路等不要處處有路洞;許多公共設施包括公園、球場、廁所等,不要常年陳舊不堪。而且面對市民的投訴,總是後知後覺慢半拍。如巴生市長所言,比一些落後國家如波斯尼亞還要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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