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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0am 06/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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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会法

冯振豪.华而不实的定期国会法

2008年、2013年、2018年和2022年四次全国都是首相决定提前解散国会,四场选举的结果皆有利于在野党,后两次选举甚至还推翻执政党,显然,断定执政党从不固定的选举周期获利乃不符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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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大马未来研究机构(Institut Masa Depan Malaysia)研究员凯鲁沙基林日前在网络媒体撰文分析(Fixed-Term Parliament Act)的优点,包括:(1)移除首相解散国会的权力,减弱执政党的现任者优势;(2)确保国家政局稳定;(3)选委会有充分时间准备选务;(4)降低闪电大选带来的高额开销;(5)方便选民安排行程以履行投票义务;(6)便于朝野政党提前准备选举,如制定策略、甄选候选人,招募志工等。

今年1月21日,笔者发表一篇名为《定期国会法的三大拷问》的文章,当时以政治现实层面切入,文中提出定期国会法不可行的论点至今依然受用。在本文,笔者回应凯鲁沙基林,进一步延伸对于定期国会法的观点。

第一,按我国,首相手握解散国会的裁量权,执政党可以在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之下解散国会,接着前往王宫御请元首批准,60天内举行全国大选。大部分研究认为这项权力独利现任者,包括方便执政党提前投注政治资源,让在野党在选战中往往处于劣势。不过,近20年来的政治氛围来看,解散国会权似乎没有给执政党选情带政治红利。2008年、2013年、2018年和2022年四次全国大选都是首相决定提前解散国会,四场选举的结果皆有利于在野党,后两次选举甚至还推翻执政党,显然,断定执政党从不固定的选举周期获利乃不符实情。

笔者认为,执政党动员政治资源绑桩,以及启动国家机器介选,确实造成不公平的政党竞争,可是问题并不跟选举周期有直接关系,反之,与政治献金的规范、选举法规的力道、媒体的新闻自由,及选委会、反贪会、警队等检调单位的独立性和透明性相关。反而是透过立新法移除首相解除国会权力会触动其他宪法条文,无形制造更高昂的政治成本。

第二,定期国会确保国家政局稳定是最不符现实的说法。所谓“政局稳定”有很多种定义,最极端的情形是类似暴动、骚乱、内战、军事政变、群体冲突等等,2020年喜来登行动带来的政治纷乱仅冲击投资市场和行政体系,借由立法来确保政府做满五年实属用力过猛。更何况,在内阁制国家,执政党一旦失去国会多数,本就应该具有让出政权或举行改选的选项,保有内阁制政体的弹性,而当前各界所倡议的定期国会法是要固定选举日期,防止首相因失去国会信任而“晒冷”,抑或阻止首相祭出解散国会权恫吓敌对党派,实际上,国会信任(或不信任)表决比定期国会法更可行,其衍生的政治代价也更低廉。当然,首相在信任表决不过关大可请示国家元首解散国会,然而即便王宫核准,失势的首相也会在来临选举面对难以预测的民意反扑,换句话说,目前大马宪政体制有足够能力维持政局平稳,是政党不愿在议会的正当途径挑战政府,选择收集法定声明于议会外进行不正当的政治攻防,因而酿出一连串的纷纷扰扰。

第三,规划选举工作本来就是选务机关的首要职责,固定选举周期为选委会便利行事,其实是在限制选委会乃至整个行政体系的韧性。

选举,是民主国家最基本的条件,更是政治参与最直接的管道,虽然说马来西亚未被归类为“成熟的民主”,但我国在筹备选务上可谓相当专业,尤其是相比邻国印尼、泰国和菲律宾的选务机关,马来西亚的表现颇为出色,而以定期国会法提供更充分时间和空间准备选务,几乎是矮化我国选委会的专业角色,不管是投开票所设置还是监票员的招募与培训,这些都是选委会需长期投入的工作。再来,办理选举的开销确实惊人,2022年和2023年两次大型选举的支出总额超过10亿令吉,必须承认的是,这笔支出是民主的代价,不应该为了开源节流而动摇国体,乃至牺牲自己手中的选票,所以定期国会法虽能减少选举开销,却扭曲内阁制的功能和选委会的本分。

第四,就如前所述,选举是政治参与的要素,如何方便民众投票也是当前全球热门的议题之一。笔者认为,不便一词不是民众拒绝投票的理由,而固定选举周期以便推高投票意愿很难服众。投票不只是义务,它更是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民众必须有意识地珍惜自己表达政治偏好的机会,关注政局发展,对公共政策和国家未来产生观点,进而规划返乡投票行程(或注册海外选民),养成政治参与的韧性(resilience),这些是每位选民应尽之责,别依赖国家或政府帮忙把关。

最后一点,政党的选举部署本是政党的内部事务,每个政党都有争取选、建立正当性的过程,各党相互竞争,筛选优质的候选人,宣传将来的政策构想,推销治国论述,然后交由多数民意判定哪个政党,哪个联盟,哪种理念,最贴近未来五年的需求。曾几何时,我们需要通过国会立法建立一套制度,方便政党的选举布局?这岂不是本末倒置吗?

定期国会法或是固定选举周期适行于总统制、半总统制的国家和地区,亦即行政立法互不隶属的政治体制,如美国、法国、韩国、菲律宾、台湾等等,至于内阁制国家如马来西亚、英国、纽西兰、澳洲等适用国会的任期上限(maximum term lengths),新政府上台即宣布五年后的选举日期。但是,它不应该硬性规定必须在这个时间点进行国会改选,马来西亚需要强化民主韧性,选务机关、政党、政治人物、媒体和选民都要习惯民主社会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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