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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0am 06/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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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振豪.華而不實的定期國會法

2008年、2013年、2018年和2022年四次全國大選都是首相決定提前解散國會,四場選舉的結果皆有利於在野黨,後兩次選舉甚至還推翻執政黨,顯然,斷定執政黨從不固定的選舉週期獲利乃不符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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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盟智庫大馬未來研究機構(Institut Masa Depan Malaysia)研究員凱魯沙基林日前在網絡媒體撰文分析定期國會法(Fixed-Term Parliament Act)的優點,包括:(1)移除首相解散國會的權力,減弱執政黨的現任者優勢;(2)確保國家政局穩定;(3)選委會有充分時間準備選務;(4)降低閃電大選帶來的高額開銷;(5)方便選民安排行程以履行投票義務;(6)便於朝野政黨提前準備選舉,如制定策略、甄選候選人,招募志工等。

今年1月21日,筆者發表一篇名為《定期國會法的三大拷問》的文章,當時以政治現實層面切入,文中提出定期國會法不可行的論點至今依然受用。在本文,筆者回應凱魯沙基林,進一步延伸對於定期國會法的觀點。

第一,按我國憲法,首相手握解散國會的裁量權,執政黨可以在天時地利人和的條件之下解散國會,接著前往王宮御請元首批准,60天內舉行全國大選。大部分研究認為這項權力獨利現任者,包括方便執政黨提前投注政治資源,讓在野黨在選戰中往往處於劣勢。不過,近20年來的政治氛圍來看,解散國會權似乎沒有給執政黨選情帶政治紅利。2008年、2013年、2018年和2022年四次全國大選都是首相決定提前解散國會,四場選舉的結果皆有利於在野黨,後兩次選舉甚至還推翻執政黨,顯然,斷定執政黨從不固定的選舉週期獲利乃不符實情。

筆者認為,執政黨動員政治資源綁樁,以及啟動國家機器介選,確實造成不公平的政黨競爭,可是問題並不跟選舉週期有直接關係,反之,與政治獻金的規範、選舉法規的力道、媒體的新聞自由,及選委會、反貪會、警隊等檢調單位的獨立性和透明性相關。反而是透過立新法移除首相解除國會權力會觸動其他憲法條文,無形制造更高昂的政治成本。

第二,定期國會確保國家政局穩定是最不符現實的說法。所謂“政局穩定”有很多種定義,最極端的情形是類似暴動、騷亂、內戰、軍事政變、群體衝突等等,2020年喜來登行動帶來的政治紛亂僅衝擊投資市場和行政體系,藉由立法來確保政府做滿五年實屬用力過猛。更何況,在內閣制國家,執政黨一旦失去國會多數,本就應該具有讓出政權或舉行改選的選項,保有內閣制政體的彈性,而當前各界所倡議的定期國會法是要固定選舉日期,防止首相因失去國會信任而“曬冷”,抑或阻止首相祭出解散國會權恫嚇敵對黨派,實際上,國會信任(或不信任)表決比定期國會法更可行,其衍生的政治代價也更低廉。當然,首相在信任表決不過關大可請示國家元首解散國會,然而即便王宮核准,失勢的首相也會在來臨選舉面對難以預測的民意反撲,換句話說,目前大馬憲政體制有足夠能力維持政局平穩,是政黨不願在議會的正當途徑挑戰政府,選擇收集法定聲明於議會外進行不正當的政治攻防,因而釀出一連串的紛紛擾擾。

第三,規劃選舉工作本來就是選務機關的首要職責,固定選舉週期為選委會便利行事,其實是在限制選委會乃至整個行政體系的韌性。

選舉,是民主國家最基本的條件,更是政治參與最直接的管道,雖然說馬來西亞未被歸類為“成熟的民主”,但我國在籌備選務上可謂相當專業,尤其是相比鄰國印尼、泰國和菲律賓的選務機關,馬來西亞的表現頗為出色,而以定期國會法提供更充分時間和空間準備選務,幾乎是矮化我國選委會的專業角色,不管是投開票所設置還是監票員的招募與培訓,這些都是選委會需長期投入的工作。再來,辦理選舉的開銷確實驚人,2022年和2023年兩次大型選舉的支出總額超過10億令吉,必須承認的是,這筆支出是民主的代價,不應該為了開源節流而動搖國體,乃至犧牲自己手中的選票,所以定期國會法雖能減少選舉開銷,卻扭曲內閣制的功能和選委會的本分。

第四,就如前所述,選舉是政治參與的要素,如何方便民眾投票也是當前全球熱門的議題之一。筆者認為,不便一詞不是民眾拒絕投票的理由,而固定選舉週期以便推高投票意願很難服眾。投票不只是義務,它更是憲法賦予的政治權利——民眾必須有意識地珍惜自己表達政治偏好的機會,關注政局發展,對公共政策和國家未來產生觀點,進而規劃返鄉投票行程(或註冊海外選民),養成政治參與的韌性(resilience),這些是每位選民應盡之責,別依賴國家或政府幫忙把關。

最後一點,政黨的選舉部署本是政黨的內部事務,每個政黨都有爭取選、建立正當性的過程,各黨相互競爭,篩選優質的候選人,宣傳將來的政策構想,推銷治國論述,然後交由多數民意判定哪個政黨,哪個聯盟,哪種理念,最貼近未來五年的需求。曾幾何時,我們需要通過國會立法建立一套制度,方便政黨的選舉佈局?這豈不是本末倒置嗎?

定期國會法或是固定選舉週期適行於總統制、半總統制的國家和地區,亦即行政立法互不隸屬的政治體制,如美國、法國、韓國、菲律賓、臺灣等等,至於內閣制國家如馬來西亞、英國、紐西蘭、澳洲等適用國會的任期上限(maximum term lengths),新政府上臺即宣佈五年後的選舉日期。但是,它不應該硬性規定必須在這個時間點進行國會改選,馬來西亞需要強化民主韌性,選務機關、政黨、政治人物、媒體和選民都要習慣民主社會的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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