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8日综合讯)中国黑龙江一名女子帮友人在熬制中药时,不幸吸入过多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家属无法接受女儿身亡并一状将女儿友人告上法庭,最终家属获赔人民币23万元(大约14万零730令吉)。
综合中媒报道,死者与尹姓女子原本是好友关系。事发前,双方约定每熬制10副中药,尹某将对她支付100元(大约61令吉)作为报酬。基于这一约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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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死者在熬药过程中,由于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导致在熬药的过程中吸入浓度过高的一氧化碳,最终酿成了这起不幸事件。
法院认为,死者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同时,作为雇主的尹某也未能履行提醒和保障安全的职责。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尹姓女子承担各项费用的30%,总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3万元(大约14万零730令吉)。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法律责任划分的问题再次产生了深思。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
在上述案件中,死者与尹姓女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大约61令吉)的标准有偿帮助尹姓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魏子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系对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此条规定上,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说,本案中,熬中药行为的风险性较低,亦不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在自家中熬药,本身就应对自身安全尽较高注意义务。
“她应对长时间开火熬药所引发一氧化碳浓度过高中毒的风险具有常识和认知。相对于尹姓女子,死者更能控制和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
至于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则认为,雇主的提醒义务,需要结合雇员或承揽人的年龄、文化水平、认知水平、专业技能等情况综合判断。
“以本案为例,假如原告母亲本身经常熬药或做饭,尹姓女子对其的提醒义务就很弱;而如果原告母亲基本没有熬药或做饭经验,尹姓女子则对其的提醒义务则会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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