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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1:11am 08/09/2024

女子

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要求赔偿

熬中药

女子

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要求赔偿

熬中药

女子替友熬藥中毒身亡 家屬獲賠逾14萬

女子替友熬藥中毒身亡 家屬獲賠逾14萬
女子幫友人在熬製中藥時,不幸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家屬一狀將女兒的友人告上法庭,最終家屬獲賠人民幣23萬元。(示意圖)

(黑龍江8日綜合訊)中國黑龍江一名幫友人在熬製中藥時,不幸吸入過多;家屬無法接受女兒身亡並一狀將女兒友人告上法庭,最終家屬獲賠人民幣23萬元(大約14萬零730令吉)。

綜合中媒報道,死者與尹姓女子原本是好友關係。事發前,雙方約定每熬製10副中藥,尹某將對她支付100元(大約61令吉)作為報酬。基於這一約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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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死者在熬藥過程中,由於未採取有效通風措施,導致在熬藥的過程中吸入濃度過高的一氧化碳,最終釀成了這起不幸事件。

法院認為,死者自身存在很大過錯,未能盡到謹慎義務;同時,作為僱主的尹某也未能履行提醒和保障安全的職責。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尹姓女子承擔各項費用的30%,總計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3萬元(大約14萬零730令吉)。

這一判決結果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人們對於法律責任劃分的問題再次產生了深思。

北京市恆聖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子華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通常來講,一方提供勞務對方接受的,此時雙方存在僱傭合意,即屬於僱傭關係,該合意可為口頭或書面形式。

在上述案件中,死者與尹姓女子達成合意,約定每10副藥100元(大約61令吉)的標準有償幫助尹姓熬製中藥,構成有償僱傭。

魏子華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系對個人勞務關係侵權責任的規定。

“在此條規定上,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他說,本案中,熬中藥行為的風險性較低,亦不需要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術,且死者作為成年人在自家中熬藥,本身就應對自身安全盡較高注意義務。

“她應對長時間開火熬藥所引發一氧化碳濃度過高中毒的風險具有常識和認知。相對於尹姓女子,死者更能控制和預防損害後果的發生。”

至於北京安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猛律師則認為,僱主的提醒義務,需要結合僱員或承攬人的年齡、文化水平、認知水平、專業技能等情況綜合判斷。

“以本案為例,假如原告母親本身經常熬藥或做飯,尹姓女子對其的提醒義務就很弱;而如果原告母親基本沒有熬藥或做飯經驗,尹姓女子則對其的提醒義務則會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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