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一家超市於去年因出售未向衛生部通報的牙膏,今日在地庭判處2萬令吉罰款。
Mydin Mohamed控股有限公司通過2名公司代表,即拉惹阿茲蘭(40歲)和羅斯里佔(50歲),對2項控狀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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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法拉娜比哈隨後宣判,這家超市需要支付2萬令吉罰款;2名公司代表已在審訊後繳付上述罰款;若未繳付罰款,2人會各面對1年監禁代替。
根據第一和第二控狀,2名被告分於2023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位於翠湖園及Sinar Kota綜合大樓出售209盒,和23套不同口味的非通報牙膏。
根據1984年藥物與化妝品控制條例第18A(1)(a)條文,以及1952年藥物銷售法令第12(2)條文判罰,首次違法可處以最高5萬令吉罰款,第二次及隨後的違法可處以最高10萬令吉罰款。
此案由吉隆坡和布城聯邦直轄區衛生局藥劑服務部門的檢察官西蒂努沙拉希達主控,2名被告皆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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