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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49pm 10/09/2024

通奸

网络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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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轨不构成通奸罪” 高庭法官促重新定义婚姻不忠

“网络出轨不构成通奸罪” 高庭法官促重新定义婚姻不忠行为
埃夫罗表示,网络出轨目前在法律上并不构成通奸罪,质问大马是否需要重新定义通奸的法律界限。(示意图)

(吉隆坡10日讯)本地高庭法官(涉及家庭法律)埃夫罗(Evrol Mariette Peters)表示,虽然许多婚姻因而破裂,但这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罪。

根据《今日自由大马》(FMT)报道,埃夫罗早前在一场研讨会上,深入探讨了科技对现代婚姻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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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由于如今能通过短信、社交媒体、电邮等方式出轨,因此通奸的传统定义(仅限于男女之间的身体性交)可能已不足以解决现代关系的现实问题。

“通奸目前被定义为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之间的性交,但这不包括情感出轨、调情或同性关系。”

据报道,考虑到如今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复杂表现方式,她还质疑通奸概念是否应该扩大,或是从家庭法律法中完全删除。

埃夫罗坦言,虽然大马法律允许非穆斯林婚姻中的配偶,可因通奸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但当前相关的法律定义仍然已过时。

情感出轨离婚主因却不构成通奸 

例如,网络或情感出轨虽然往往是离婚的主要原因,但这并不符合通奸的法律门槛。

根据现行法律,受害配偶可以向涉案的第三方(即共同被告)寻求赔偿。

然而,证明通奸需要确凿的证据,如目击证词、信息或照片。

尽管如此,如果申请离婚者此前曾容忍过类似行为,那么基于通奸的离婚申请可能会被驳回,使得这方面的法律程序更加复杂。

对于网络出轨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埃夫罗最终也提出了一个疑问,即大马是否需要重新定义通奸的法律界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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