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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41pm 17/09/2024

选区拨款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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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選區撥款備忘錄公開 議員應避免發表煽動仇恨

已簽發/反對黨選區撥款備忘錄  反對黨國會議員應避免發表仇恨和煽動言論
法廸拉日前公佈反對黨國會議員撥款備忘錄。(檔案照)

(吉隆坡17日訊)根據副首相拿督斯里法迪拉日前公開的反對黨選區撥款諒解備忘錄指出,在野黨國會議員需避免發表煽動仇恨、歧視或暴力的言論,且應該為了國家利益,以包容和集體行動的精神行事。

該備忘錄表示,國盟的義務涉及反對黨國會議員作為重要組成部分所扮演的角色和職能,承諾扮演好制衡的角色,並要求他們遵守聯邦憲法和議會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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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聞》引述該備忘錄說,反對黨國會議員也需在諒解備忘錄簽署日起的14天內申報財產,並遵守7項公共生活原則。

他們也需譴責對王室機構及馬來統治者的仇恨和煽動言論及行為。

聯邦政府的義務則是承認反對黨國會議員作為反對黨發揮重要作用,表現對國家、聯邦憲法和王室機構的忠誠,以及採取合法和負責任的制衡行動,確保政府在議會民主制度中的問責制和透明度。

國盟4原因拒絕備忘錄草案

較早前,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說,國盟基於4個主要原因,即違反憲法、違背文化、道德和宗教價值觀、可能被誤解和濫用權力,以及限制自由,決定拒絕政府提出的選區撥款備忘錄草案。

法迪拉證明備忘錄透明度

對此,副首相拿督斯里法迪拉昨日發文告和公開2份與反對黨共同起草的諒解備忘錄,以證明在反對黨國會議員選區撥款談判是透明的。

“鑑於反對黨更傾向通過媒體發表與備忘錄相關聲明,因此我向媒體提供2份備忘錄草案,以證明團結政府的透明度。”

他強調,這份備忘錄主要目的是在國會下議院營造和諧氛圍,使所有議員能夠更專注於經濟復甦工作,並在制衡方面發揮更具建設性作用。

團結政府發言人兼通訊部長法米則說,反對黨拒絕國會議員選區撥款諒解備忘錄草案,並不意味著談判已結束。

他說,團結政府一直保持開放態度,與反對黨合作或談判。

根據諒解備忘錄,政府和國盟國會議員的義務

國會議員的義務

-國會議員承認反對黨國會議員的角色和職責,是馬來西亞議會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會議員承諾並承認他們的行為將如下:

改善具權威的反對黨議員的地位和作用

a)身為反對黨的一份子,國盟國會議員必須確保聯邦政府根據聯邦憲法、法律、國會議會常規及國會公約的規定,對國會負責。

b) 需成為聯邦政府有責任和建設性的制衡組成部分,以確保任何涉及公共利益決策的透明度及公共行政順利進行,同時避免任何濫權和不透明的情況。

c) 需提供政治替代方案或可信的反對提案,以及提供與聯邦政府和多數國會議員提出的政策提案相比的替代政策選擇。國盟國會議員身為反對黨議員,不能提出任何反對或無用的障礙,或干擾聯邦政府或下議院的行動,反之應為了國家整體利益,共同努力改善任何政策建議。

d) 國會議員必須剋制,勿以政治表達或異議形式散播仇恨、歧視或暴力,而是應為了國家利益,以包容和集體行動的精神行事。

e) 國會議員承諾在諒解備忘錄簽署日起的14天內,按照附表A的格式,申報財產。

f) 國會議員承認,國會議員是履行人民委託的公職,因此議員的行為必須遵守諒解備忘錄中附表B的7項公共生活原則。

有關種族、宗教和王室的仇恨和煽動言論

g) 國會議員承認並宣佈,聯邦憲法和議會民主制度是基於所有人尊嚴和平等的原則,所有馬來西亞人民有責任推動和促進尊重和遵守人權和基本自由,不論其種族、宗教、語言、文化。

h)國會議員進一步承認並宣佈,馬來西亞實行的聯邦憲法和議會民主制度,是基於所有人天生自由和平等、有尊嚴及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種族、膚色或宗教,有權獲得公平的保護,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或煽動影響。

i) 國會議員也承認及擔憂對王室機構,包括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的仇恨、種族、宗教及任何煽動的言論。國會議員也譴責任何形式的政治宣傳、假消息或任何意圖煽動和製造種族、宗教和/或文化緊張局勢的想法,以及任何形式的歧視,或製造對王室機構及馬來統治者的仇恨,或任何對王室機構及馬來統治者的叛逆行為。

j) 國會議員也承認並表明將自我剋制,不發表任何具仇恨或使用任何貶低,或歧視他人語言或因宗教、種族、族群、膚色、性別、國籍或其他身份因素的歧視的聲明、演講或行為,無論是口頭或非口頭形式,或侮辱或不服從王室機構和馬來統治者的歧視。

聯邦政府義務

聯邦政府承認,反對黨國會議員作為反對黨發揮重要作用,表現對國家、聯邦憲法和王室機構的忠誠,以及採取合法和負責任的制衡行動,確保政府在議會民主制度中的問責制和透明度。

在提交申報財產並簽署附錄B中的7項公共生活原則後,國會議員將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在以下事項獲得與政府國會議員同等的待遇:-

a) 維護和保護國會議員在下議院履行職責的權利和特權,如發言時間、進入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修法權利、提呈法案和動議的權利;

b) 獲得轉介資源、行政資源和財政資源,如辦公空間、國會助理和津貼;

c)根據使用撥款的規則、程序和治理,獲選區撥款。給予國會議員的撥款數額,在附表C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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