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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am 24/09/2024

读者观点

河流污染

可持续性

蔡连才

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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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污染

可持续性

蔡连才

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

蔡連才.嚴刑判監震懾河流汙染者

河流是國家最寶貴的自然資源之一,一旦失去它們的清潔和可持續性,恢復的代價將是巨大的,甚至可能無法挽回。我們不能等到河流不堪重負、生態徹底崩潰的那一天,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河流汙染已經成為我國一個迫在眉睫的嚴重課題,不論是工業廢水汙染,還是人們的“日常汙染”,都在在的影響了我們的用水安全。後者我們可以通過政策援助,改善他們的衛生情況,減少對河流汙染。但工業排汙很多卻是為了節省淨化系統的建設成本,明知故犯地把汙水倒入河流。這些化學廢水的汙染,可是要比人們的排洩物嚴重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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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些屢勸不改只求盈利者,嚴刑峻法是唯一的途徑。有鑑於此,內閣批准修訂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將汙染河流的罰款上限從100萬令吉大幅提高至1000萬令吉,甚至處以監禁。這一決定無疑是應對日益嚴重的河流汙染問題的必要之舉,我們希望藉助法律法規的震懾,可以產生阻遏作用。

河流作為國家最重要的水資源,其汙染問題絕不僅僅是生態環境的破壞,背後更隱含著對國民健康和國家經濟的巨大威脅。同時河流汙染對水源生態系統的破壞,更是不可估量。水中的毒素不僅威脅魚類和其他水生物,其破壞性的連鎖效應,還會削弱農業、工業用水的供應能力,並衍生水資源短缺等嚴重問題。可以說,河流汙染是一場隱形的“國難”,其影響深遠及廣泛遠非我們所能想像。

值得探討的一點是,提高罰款上限能否產生有效阻遏。對於一些企業而言,也許可把鉅額罰款消化成為生產成本的一部分,非無法承受的重罰。因為相比起“環境保護的成本”,違法的“經濟損失”依然具有吸引力。相較之下,判處監禁會比單純的金錢處罰,來得更具有威懾力。畢竟喪失個人自由遠比財產損失更為嚴重,這也將使企業決策者和負責人更加慎重處理排汙行為。監禁不僅是一種懲罰,更是一種強有力的社會警示。

然而,河流汙染問題並非一朝一夕能解決,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每一個寶特瓶的丟棄,每一片垃圾的傾倒,最終都可能匯聚成堵塞溝渠、汙染河流的源頭。提升公民的環保意識,是保護河流的根本之策。政府可以加強環保宣傳,推動社會形成“人人有責”的河流保護氛圍。

河流是國家最寶貴的自然資源之一,一旦失去它們的清潔和可持續性,恢復的代價將是巨大的,甚至可能無法挽回。我們不能等到河流不堪重負、生態徹底崩潰的那一天,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保護河流的行動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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