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因網絡霸凌並導致女網紅依莎輕生的本地羅裡司機,今日在法庭改口承認蓄意侮辱他人貞潔的罪名,被判監禁一年。
這也是法庭針對網絡霸凌導致他人受損所作出的標杆判決,警惕網民必須對自己在社媒與網絡上的行為負上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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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的沙迪斯古瑪今日在案件過堂時,改口承認有罪。沙迪斯古瑪於7月16日面控時,對濫用社交媒體的控狀俯首認罪,但否認蓄意侮辱他人貞潔罪名。
法官茜蒂阿米娜在被告承認兩項控狀後,作出上述判決,判處被告每項控狀監禁12個月,刑期從逮捕日(7月10日)算起,同期執行。
在法官未下判前,沙迪斯古瑪在被告席內承認自己犯下錯誤和道歉,並承諾自己不會重犯。
“我錯了,我不會重犯,請求法官閣下原諒。”
根據第一項控狀,沙迪斯古瑪被指於6月30日晚上10時12分,通過社媒“TikTok”使用名為“@dulal_brothers_360”的賬號,發表淫穢言論,意圖冒犯他人。
他因而牴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不當使用網絡服務或設備)。
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年,或兩者兼施;如若重犯,每天可加罰1000令吉。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上述同樣時間和地點,通過“TikTok”使用上述賬號,羞辱依莎的母親布斯帕(56歲)。
他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509條文(蓄意侮辱他人貞潔);罪成者可面臨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控方:警示公眾勿發淫穢評論
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沙比利奧曼副檢察司懇請法庭將被告犯下的罪行、公眾利益和受害者的權益納入考量,判處被告監禁。
“被告在TikTok直播過程中,使用淫穢字眼,表明他具有騷擾受害者(拉結絲瓦莉)的不良企圖。此外,案情顯示,受害者在報警後輕生,且還受到被告的威脅和侮辱。”
他表示,本案應作為公眾的警示,在社交媒體上使用淫穢的字眼,可惹來法辦重罰。
他也說,在第二項控狀中,被告使用明顯用於侮辱他人的字眼羞辱布斯帕,因此控方要求處以被告監禁,因為這是適當的。
辯方:被告已悔過求減刑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依茲萬在求情時,則要求法庭減至最低刑罰,刑罰同時執行,理由是其當事人是初犯。
他說,沙迪斯古瑪的妻子殘疾,還有3個孩子需要撫養,而羅裡司機的收入,每月僅1500令吉。
“他已悔過,懇請法庭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併為國家作出貢獻。”
【新聞背景】
女網紅被網暴輕生2人被訴
原名拉結絲瓦莉的依莎早前因網絡糾紛,遭大批假賬號網民留言辱罵、網絡霸凌她;她一度向警方報案,並強調會抗爭到底,但最終不堪心理壓力,於7月5日選擇輕生。
7月16日,沙迪斯古瑪與另一名女被告莎麗妮(福利之家持有人)面控3項控狀。沙迪斯古瑪當時對濫用社交媒體的控狀俯首認罪,但否認蓄意侮辱他人貞潔罪名;莎麗妮則承認蓄意發表粗俗言語罪名。
推事阿倫佐迪隨後對牴觸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14條文的莎麗妮,判處罰款100令吉。這項罰款金額隨即引發爭議,通訊部長法米對罰款金額感到失望,認為罰款不會起到太大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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