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一名工厂员工今日在高庭面对3项持有与恐怖组织达伊沙(DAESH)有关物料及支持该组织的罪名时俯首认罪,案件择定10月16日下判。
法官拿督诺琳峇达鲁丁在被告苏海尼(46岁)认罪后,择定上述日期下判,以给予辩方时间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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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控状,苏海尼被控于5月30日下午1时15分,在新山甘拔士工业区内的两部手机中,持有与达伊沙和恐怖活动相关的物料。
若罪成可监40年
他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一经定罪,可在相同法典第130JB(1)条文下被判刑,判处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犯罪时所使用的财产或计划使用的财产也可被充公。
第二和第三项控状,苏海尼被控于5月27日下午5时50分在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反恐组E8,通过脸书使用名字为“Suhaini Sarwan”和“Enma Kenma”的账号支持达伊沙。
他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最高40年或罚款,犯罪时所使用的财产或计划使用的财产也可被充公。
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法克鲁拉兹副检察司要求另择下判日,因为法律援助局的律师无法出庭。
“除了此案以外,被告也面对另两项控状,因此我们将提出申请,以将该案移交至本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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