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訊)一名工廠員工今日在高庭面對3項持有與恐怖組織達伊沙(DAESH)有關物料及支持該組織的罪名時俯首認罪,案件擇定10月16日下判。
法官拿督諾琳峇達魯丁在被告蘇海尼(46歲)認罪後,擇定上述日期下判,以給予辯方時間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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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一控狀,蘇海尼被控於5月30日下午1時15分,在新山甘拔士工業區內的兩部手機中,持有與達伊沙和恐怖活動相關的物料。
若罪成可監40年
他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130JB(1)(a)條文;一經定罪,可在相同法典第130JB(1)條文下被判刑,判處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犯罪時所使用的財產或計劃使用的財產也可被充公。
第二和第三項控狀,蘇海尼被控於5月27日下午5時50分在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反恐組E8,通過臉書使用名字為“Suhaini Sarwan”和“Enma Kenma”的賬號支持達伊沙。
他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30JB(1)(a)條文;一旦罪成,可判處監禁最高40年或罰款,犯罪時所使用的財產或計劃使用的財產也可被充公。
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法克魯拉茲副檢察司要求另擇下判日,因為法律援助局的律師無法出庭。
“除了此案以外,被告也面對另兩項控狀,因此我們將提出申請,以將該案移交至本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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