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晉2日訊)已故前砂元首敦泰益瑪目的2名兒子起訴繼母案件,古晉高庭今日傳召第4名證人前砂伊斯蘭法庭首席大法官拿督莫哈末阿里,今日案件繼續圍繞在是否應在伊斯蘭法庭或民事法庭審理,以及萊拉泰益資產的分配。
拿督斯里蘇萊曼及拿督斯里阿布貝基爾對繼母前砂元首後杜潘拉嘉古迪泰益及興業銀行提出的民事訴訟,案件涉及已故萊拉泰益的遺產,包括砂日光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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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叉盤問中,莫哈末阿里被詢及,由於泰益瑪目已去世,根據伊斯蘭法,第一答辯人拉嘉古迪有權要求泰益瑪目在萊拉泰益遺產中的股份時,他說,為了避免混淆,萊拉泰益的股份必須分配給所有受益人。
拉嘉古迪可要求繼承權
他說,泰益瑪目已去世,那麼第一答辯人可以到伊斯蘭法庭要求繼承權。
據他了解,根據遺產證書,受益人可以將遺產轉讓給其他人,惟條件是在其他受益人的同意下。
律師追問,這種轉讓是否不需要所有其他受益人的同意時,控方律師提出反對,指這項問題是關於民法,認為要求證人回答這項問題是不公平的。這項反對獲得司法專員蕭亞歷山大的認同。
律師再詢問,泰益至少有根據伊斯蘭捐贈原則贈予2775萬股的股息時,莫哈末阿里表示,泰益應該先分配相關股份,然後再決定是否要贈予,之後由伊斯蘭法庭確認。
詢及受益人同意與其他受益人在遺產分配方面達成協議時,伊斯蘭法庭是否具有審理其他受益人的協議管轄權,他說,伊斯蘭法庭不能審理此案,需由遺產證書行政管理人和其他受益人討論後決定。
至於受益人之間若出現分歧,此事交由誰處理時,他則說,這意味遺產行政管理人沒有履行職責。同時,他說,如果受益人出現分歧及將事件交由伊斯蘭法庭,那麼伊斯蘭法庭將建議他們遵循遺產繼承權。
在回答如果遺產轉讓在根據伊斯蘭條例和規則無效時,遺產的現任管理人必須收回所有轉讓給其他人的資產並將其歸還時,他說,遺產將歸還給其他受益人。
或可由民事法庭審理
詢問萊拉泰益的遺產重新分配過程是否可由民事法庭審理時,莫哈末阿里則以“也許可以”回答,並指伊斯蘭法庭沒有管轄權。
另外,莫哈末阿里認同,泰益瑪目有權力根據伊斯蘭繼承法原則獲得萊拉泰益25%的資產。不過,對於呈堂證據D1的242項有關萊拉遺產管理書的資產清單,他認為,泰益瑪
目應先分配給受益人,才能取走自己的那一份。
他亦同意,泰益瑪目作為受益人有權根據法拉伊德原則,將其名字列入“房產、土地和花園”的所有權。
對於律師提出的2輛汽車、40萬的股權、砂日光公司1億1100萬股的25%、銀行賬戶的資金和定期存款的擁有權,他說,所有受益人,包括泰益瑪目有擁有權。
他也同意,泰益瑪目有權獲得砂日光公司至少2775萬股的股份,這是根據法拉伊德原則應得的權利,並認同法拉伊德原則屬於伊斯蘭法庭的專屬管轄權。
他認同,泰益瑪目去世時與第一答辯人杜潘拉嘉古迪是夫妻,並知道在普通法中,如果丈夫將財產或資產轉讓給妻子,則是夫妻之間的贈予。
隨著控方4名證人完成供證,古晉高庭最高專員蕭亞歷山大將案件定於明年2月17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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