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历时6年后,随着控辩双方在今日完成口头陈词阶段,高庭择定10月30日,裁定纳吉是否表罪成立。
纳吉是于2018年9月20日,因此案被提控上庭。他在此案中共面对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在经过235天的审讯后,控方于5月30日宣布完成举证阶段,并在8月19日起进入控辩双方口头陈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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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用时12天,在今日完成口头陈词后,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择定10月30日裁定纳吉是否需要出庭自辩。
若纳吉在此案表罪成立,需要出庭自辩,控方此前也向辩方建议了辩方证人的名单,共有49人。
科林劳伦斯也给予控辩双方一个星期的时间,若有论点需要补充,可入禀书面陈词。
控方在此案的举证阶段中,共传召了50名证人,而为了赶审讯的进度,也曾两度在周六开庭进行审讯。
此案的控方团队成员包括了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南、卡玛峇哈林、慕斯达法、迪巴、娜蒂亚等等;辩方团队则由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为首,团队成员包括了塔妮娅、旺阿兹万、莫哈末阿尔凡等等。
旺阿兹万:若是纳吉“分身”
“为何刘特佐没被控?”
旺阿兹万回复陈词时提出,如果刘特佐被认为是纳吉的“分身”,为什么刘特佐没在此案中被控?
他说,在反贪会法令下,即使刘特佐不在国内,也可以被控。
他主张,这说明了纳吉成为了目标,只要涉及纳吉,一切都是错的。
此外,沙菲宜主张,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于2018年10月1日才生效,而纳吉在此案中面对的控状指他是在2011至2014年犯下罪行,因此,此条文不能追溯应用在此案中。
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规定,反贪会根据此法令取得的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应被接纳为证据,即使任何其他成文法有相反规定。
控方未说明如何取得录音
沙菲宜指出,控方没有说明是如何取得有关的录音,有关录音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了反贪会法令第43条文。
他说,根据反贪会法令第43条文,当局获准在涉及犯罪案件时截取对话录音,但辩方认为当局不应该公开任何通过监听方式获取的资讯。
在此前的审讯中,控方在寻求法庭接纳据称是纳吉与中东国家领袖的对话录音和录音抄本,引入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
控方也说,在普通法中,证据的可接纳性不会因为获取证据方式是否合法,受到影响。
阿末阿克南今日陈词时指出,反贪会法令第41(A)条文是在2018年4月14日提呈国会,当时的首相是纳吉。
他说,该条文获得通过后,在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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