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4日綜合電)臺灣一名劉姓男子因劫財劫色並用鐵錘殺害退休女教師,一審至更三審5度被判死。然而更四審認定被告幹案是隨機偶發,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週五駁回上訴。
受害女教師丈夫對中央社表示,他們被此案折磨了近10年,最後卻判無期,對司法和政府深感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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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情,2014年12月劉男因不滿與女友分手,騎摩托車四處找不到人後,在高雄市左營區發現一名剛買菜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便升起搶車意圖。他趁女教師上車時,持鐵錘重擊她的頭部,導致她癱坐車內。劉男發現女教師有甦醒跡象時,再度持鐵錘重擊她頭部。
由於女教師車輛有暗鎖裝置,劉男無法將車開走,怒而搜刮女教師皮包內新臺幣2000元,並性侵女教師後離去,最終女教師因頭部傷口大量失血身亡。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曾3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更一審至更三審仍判處劉男死刑。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第4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為,劉男強盜殺人犯行僅有其單一自白,缺乏補強證據,難認他在第一次持鐵錘攻擊時便有殺人的直接意圖;另外,劉男犯行屬隨機偶發,無證據顯示他事先計劃或針對被害人下手,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四審指出,劉男經精神鑑定及量刑前評估,不排除有更生改善的可能,因此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劉男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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