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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27pm 04/10/2024

跟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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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多罪鞭刑應分開執行 法院裁定跟車員擁毒增至20鞭

(布城3日訊)聯邦法院三司今天以2對1多數票裁決,犯下多項罪行的罪犯應分開執行

針對羅裡跟車員山丹沙米3項擁毒品罪成案,上訴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和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羅扎麗雅作出上述多數裁決,持異議的是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麗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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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上述裁決,現年47歲的山丹沙米總共將被鞭笞20下,而不是10下。

阿布峇卡:鞭刑不應同時執行

阿布峇卡在宣讀多數票裁決時說,馬來西亞並無法定條文闡明鞭刑應同時或分開執行。

他指出,刑事程序法典允許50歲以下的男罪犯,根據其健康狀況最多接受24下鞭刑,青少年罪犯則最多10下。

他闡明,無論如何,鞭刑不應同時執行,因為現有的法律當局明確禁止這樣做,並且大馬和新加坡也有足夠的法律先例,說明為何不應同時執行鞭刑。

他指出,如果國會打算同時執行鞭刑,就會頒佈相關法律。有鑑於此,這清楚地表明,鞭刑應該分開執行,而不是同時執行。

阿布峇卡指出,立法機關選擇不允許同時執行鞭刑,因此,如果法庭侵犯其權力,並諭令同時執行此類刑罰是不合適的。

娜麗妮:法庭自由行使裁量權

持反對意見的娜麗妮則強調,在確定是否應同時或分開執行鞭刑時,公平性和相稱性非常重要。

她說,沒有明確的法定條款規定鞭刑是否應同時或分開執行,並不意味著法庭不能行使其自由裁量權。

“如果國會確實打算在鞭刑方面不保留同時執行刑罰的空間,那麼應該明確規定。法庭應保留其判刑權,以確保所判的刑罰與罪行相稱。”

販毒改擁毒逃死刑監11年

2020年,山丹沙米因販運83.03克冰毒罪成而被沙阿南高庭判處死刑。

山丹沙米還因擁有10.13克海洛因被判處11年監禁和鞭笞10下,以及因擁有7.48克大麻被判處兩年監禁。

他被控於2018年2月14日在吉隆坡旺沙瑪珠南北花園(Taman Sri Rampai)的一間屋內犯下上述罪行,上訴庭於2022年7月駁回其上訴申請。

今年7月1日,聯邦法院允許將其販運控罪改為擁毒,因而裁決山丹沙米監禁9年和鞭笞10下,同時執行監刑,意味著只服監刑11年。

至於是否可酌情同時執行鞭刑,聯邦法院於8月8日保留判決擇日再判。

山丹沙米的代表律師是阿米魯和阿菲夫丁,控方團隊則是拿督杜蘇基副檢察司、法依魯茲和諾希三副檢察司。

律師旺莫哈末則代表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分出席的律師丹斯里沙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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