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内产业购买者的基本权益,并增加外资对大马产业市场的信心,除了给予更多的津贴优惠以外,也须刻不容缓在执法和立法改革方面加大力度,使其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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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部日前向财政部提呈明年度预算案所建议的“昌明首期”计划,即为年龄介于21-40岁的青年首购族缴付最高不超过3万令吉的房价定金。毋庸置疑,类似建议举措,就像以前当局所推行的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局贷学金(PTPTN)一样,肯定受到青年阶层的广泛欢迎。PTPTN是必须偿还的贷款性质,“昌明首期”计划属于完全无需偿还的津贴性质。焉有多少个受惠者会有不接受之理?
此举肯定有助于整体上刺激大马最近日趋放缓的产业市场,进一步朝向“居者有其屋”目标。根据现有措施或惯例,当局一直以来所给予首购族(不分年龄)的优惠,主要在于针对价格不超过50万令吉的房屋,在印花税方面(包括买卖合约和贷款合约)的豁免,当中可节省大约最高1万1千令吉的花费。因此倘若再加上以上给予青年首购族的额外优惠,即可比其他产业买主节省超过4万令吉的费用。数额肯定不小,效果肯定很大。
这项由房地部提呈的建议最终会否获得财政部的接纳,我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大马整体财务状况和能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官方数据,我国20至39岁的总人口大约是1200万人。因此倘若大部分青年都积极响应这项亲民措施,涉及的国库支出大约是3600亿令吉。这几乎就占了当局于去年宣布的财政预算案总拨款3938亿令吉的大部分。
那么倘若当局真的得以克服上述的财务局限,通过一些新颖或创意方式获得充裕财源以落实有关措施,或在数额方面作出调整。在执行层面则还是要特别关注最关键的先售后建(sale then build)风险。
目前几乎大部分国内的新房屋发展项目,都是通过先售后建方式进行。即是说,当购屋者跟发展商签署买卖合约缴付首期定金时,大部分工地的工程尚未启动。虽然大马的许多发展商都非常负责任和遵循法律,包括最终在合约期限内完成项目并交锁匙给买主。但也有少数害群之马,通过先售后建和公司法的法律漏洞,收取了众多买主的首期钱巨款后而逃之夭夭,制造了严重的烂尾楼社会问题。
因此,倘若当局很不幸地为青年首购族津贴了这些“生病计划”(Projek Sakit),最终将弄巧反拙,不但毁了“居者有其屋”初衷,而且也导致有关青年首购族被迫年纪轻轻就背负有关非常冤枉的银行贷款债务;而许多国民的血汗纳税钱,也被滥用在这批不负责任的发展奸商。
而且也无法排除这个可能性。类似亲民措施,也将助长更多发展奸商推介一些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发展项目,主要旨在骗取有关的巨额首期政府津贴,而完全无意进行真正的发展工程。
别说我危言耸听,或唯恐天下不乱。其实类似诈骗情况,早已出现在一些完全不受房地部监管的非作为居住用途性质的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综合、商业和工业等。
当局真的对类似的烂尾楼问题,束手无策,爱莫能助?并任由许多无辜的购屋者,继续陷入“财屋两空“困境而求助无门?
首先先谈执法问题。当局面对“生病计划”一般的做法,即是将有关发展商公司列入黑名单。但深谙公司法运作的律师都知道,若只是针对公司而不是其背后的操控者,即股东或董事。那么同一批董事只要开设另一家公司,又是另一条好汉,继续跟当局玩躲猫猫游戏,继续在国内房屋市场上招摇撞骗。
另一则是执法廉正问题。虽然原则上根据现有的房屋发展(控制和执照)法令,当局有权对任何违反有关法令的发展商,包括其董事采取刑事提控,包括施以监禁的刑罚。但在现实中,即便许多受害的买主多番投诉,当局几乎不曾援引有关严厉法令和严刑峻法,去刑事对付任何的违规发展商董事,包括导致许多无辜买主家破人亡的烂尾楼问题制造者。
虽然有些烂尾计划已经明显涉及诈骗成分,包括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罪行,但当局包括警方也始终不把类似个案,当作其中一种商业诈骗问题来看待。最终即便面对庞大舆论压力,顶多也只是罚款了事,做一些执法橱窗。
最后则是更长远的立法改革问题。由于现有房屋发展法令,只是针对先售后建的房屋发展项目,要求发展商必须遵守该法令内所制定的标准合约内容,包括图表G和H;并制定了一些保障买主的特殊条款,如特定的完成项目期限、迟交房子利息、修理缺陷担保期限等。这导致大部分的烂尾楼问题,通常都出现在那些没有受到有关标准合约监管的非作为居住用途的发展项目。
有些来自国外的奸商,甚至看准了大马的这项重大法律疏漏,通过草拟和跟买主签署一些严重不公的付款协议,最终留下烂尾楼烂摊子逃之夭夭。因此为了保障国内产业购买者的基本权益,并增加外资对大马产业市场的信心,除了给予更多的津贴优惠以外,也须刻不容缓在执法和立法改革方面加大力度,使其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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