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税行为必须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合乎情理三方面取得平衡,才能被广泛接受。如今优大及优大教育基金会已经做出合理解释,我们希望首相及财政部能够出面解决,不要将教育课题泛政治化,进而连锁反应的伤害华人兴办的其他高等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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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曼大学(优大)被内陆税收局追税8300万令吉引起华社哗然。于法尚有争议,于情于理也讲不通;在大马办教育不容易,从小学、独中到民办大学,几乎多靠华人社会捐款支持,华人戏称这是向政府诚实缴税之外的“第二税赋”;前者是尽国民义务,后者则是华人心目中的社会责任和维系华文教育的历史使命。
所以,难怪华人对优大被追税一事反应激烈。一间为国家作育英才,非营利的教育机构突然被追税,显得不合情理。优大为什么成立?因为华人进入公立大学有固打制的入学名额限制、私立大学收费昂贵,所以华社才会被迫成立不可能赚钱的拉大、优大、新纪元及南方等高等学府,目的是培养人才不为盈利。所以南方大学学院董事长陈洺臣也呼吁,政府应该考虑民办教育的辛苦,给予税赋减免。
我们就说清楚一点,优大下设有优大教育基金会与拉曼大学两个机构。副财长林慧英称,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优大教育基金会自2003年7月1日获得的免税地位至今仍然有效,而拉曼大学则从未申请免税地位。但20多年来相安无事,怎么突然会被追税?
内陆税收局说:“优大教育基金会的收入免税,但优大的收入必须邀税,因两者属于独立机构。”但常识告诉我们,优大是大学;优大教育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在法律上它为优大提供资金、负责管理优大,也拥有优大,基金会就是为优大而成立,所以两者是一体的。
这如同马华总会长魏家祥所言,拉曼大学教育基金与优大犹如连体婴,本就为一体,所以马华无法苟同两个机构被指称属于不同个体的说法。魏家祥解释说,优大是由优大教育基金拥有,是一间担保责任有限公司,是一家非盈利机构,所以两者皆享有免税的地位。况且,基金会和优大成立至今20多年,一直遵守政府的既定规定,每年如期向相关单位呈报相关资产,也通过当局的审核,一直相安无事。
今年6月,内陆税收局突然去函称,优大不享有免税条件。魏家祥表示不认同内陆税收局的追税行动,也已针对此事做出解释和上诉,目前仍等待上诉结果。首相安华对此事知之甚详,但协商结果不如预期,事件才会曝光。
魏家祥表示,希望首相尽快对优大被追讨税务事宜做出决定。他透露,已针对此事两度面见安华,因为内陆税收局的行动,只有首相兼财长有权力撤销或推翻金额高达8300万令吉的追税与罚款行动。
“优大被追税”涉及的核心问题,应在法、理、情三者中如何平衡?
其一,于法(合法性),如前所述,追税理由有些牵强,因为已经厘清优大与优大教育基金会的关系,优大并没有违反法令而未依法缴纳应缴税款,所以不存在不当申报、遗漏报税等情况,追税与罚款行为是存有瑕疵的。
其二,于理(合理性),优大的成立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内陆税收局是否合理考虑相关机构成立的历史背景、目的,以及这些年来是否涉及违法行为?税收局是否曾经追踪或提前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如果没有,8300万的追税行为对并非刻意隐瞒事实的优大而言,过于严厉。何况税收局未充分考量法律上的瑕疵(或定义不清),以及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困难,必定会引发争议。合理的税务追讨应该平衡政府收税需求与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营,如果强向优大追税与罚款的结果,当然会有被泛政治化的联想。
其三,于情(合乎情),从华人的感受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看,优大与优大教育基金会成立的目的在于教育;营运资金不少来自社会捐款、帐目清楚、服务对象多为中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为国家培养众多人才,可以说充分尽了组织机构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此时,采取有争议的法条进行巨额追税,不酌情考虑具体情况,可能陷优大于困境。
综合来看,追税行为必须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合乎情理三方面取得平衡,才能被广泛接受。如今优大及优大教育基金会已经做出合理解释,我们希望首相及财政部能够出面解决,不要将教育课题泛政治化,进而连锁反应的伤害华人兴办的其他高等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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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柔佛一名马来大叔掌掴在斋戒期间进食的华裔青年被提控,因为3个原因而“节外生枝”:一是大叔不了解法庭程序,言行反复;二是负责提控的副检察司准备不足,导致推事一度将案件列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第三是,民众从新闻得知案件列DNAA,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无论如何,大叔当天重新被提控,在不认罪下,获得保外候审。
星期三早上,被告阿都拉查面控时已经认罪不讳,却在得知控状内容后,就对里面提到的“被掌掴的男子脸部肿胀”字眼有异议,说他有掌掴对方,但没有用力到造成肿伤;结果推事因为被告对案情有意见,推翻他的认罪,案件另择日期过堂和审讯。
基于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显然不了解审讯程序。当被告听到推事要求他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援,相信是慌了,就表示后悔,说他不想耽误孩子上班,要求再度认罪,结果推事认为被告是“有条件认罪”,不接受他“再认罪”。
须知,刑事程序法典阐明,被告认罪必须是毫无保留、明确且无附加条件的,这意味着附带条件的认罪将被视为未认罪。大叔对控状有异议,推事没有任何选择,只好推翻他认罪。
这是审讯来到这里出现的第一个转折,接着主控官就接到布城总检察署的指示,要求将案件列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消息传出后,舆论矛头就因此指向推事和检控官,各种指责如提控双重标准、司法不公的言论开始在网络炸开,这是第二个转折。
DNAA这个法律术语在副首相阿末扎希和其他政客的案件出现后就被“污名化”了。然而,大叔这个案件与之前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是不同的。
这里先简单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案件会列为DNAA。一是证据不足、缺漏,或有新证据,让案件必须重新评估。第二在检控程序中有不妥,如被告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认罪。第三被告可能在被扣押或审讯期间,受到不当对待,法庭可能会要求调查。第四检控方决定暂时不继续起诉(先不论什么理由)。
按照司法程序,被告在面对案件时,控方不能用同样罪责来提控2次。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是无罪释放,那么控方以后就不能再用同样的罪责/理由来第二次提控他。如果是DNAA的话,就是控方以后还可以用同样罪责来控他。
主控官要求案件DNAA的时候,推事/法官只有两个选择,第一是裁决DNAA,第二是裁决无罪释放(Discharge Amounting to Acquittal, DAA)。在本案,布城总检察署相信是看到控状有许多问题和漏洞,就指示主控官向推事要求DNAA,以便做下一步部署。但是,总检察署做好了司法程序,却漏了做好公关,结果形象再次受到冲击。
在被告突然间“有条件认罪”的情况下,控方很可能一时乱了阵脚,还得出动布城总检察署,副检察司的专业素质令人费解。为何主控官不直接当场口头改控状?过去已有不少案例是这样处理的。
总检察署也没有解释为何要DNAA,之后的文告只是解释提控程序出现了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下午重新提控。当国内许多人都不大相信司法,DNAA还是个贬义词的时候,总检察署即使快速在下午二度提控大叔,专业形象已经受损。下午的控状与早上的控状有几个点明显不同,更加深舆论的质疑。
目前,随着大叔已经再度被提控,案件将正式进入审讯程序,我们且静候审讯和判决。
不过,这起案件足以让我们对这个日愈宗教化和急躁的社会进行反思: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掌掴他人的道德警察式行为扭曲了斋戒月本应强调的自我克制。但是,这种“道德警察”式的行为或许与某些组织的推波助澜、默许和纵容有关。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的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令人欣慰的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皆一同谴责大叔的打人行为,并声援受害者,更没有人上纲上线至种族和宗教敏感课题,这显示社会还是有成熟的一面。此外,某些政客也没有掺和,不致于一发不可收拾。
警方和总检察署的快速行动,值得赞扬,只是在办案过程中有所疏忽,导致节外生枝,这是当局必须检讨并改善的地方。不过,总检察署快速亡羊补牢,希望接下来主控官的表现能更加专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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