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11日訊)60歲女老師在校園用掃把追打13歲男生致頭破血流,被告今日被判罪成,需支付總值8萬5000令吉賠償金。
沙亞南高庭承審法官拿督哈茲札卡欣允准原告父親,針對士拉央地庭早前駁回他對女老師訴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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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沙亞南高庭維持士拉央地庭裁決,駁回原告對校長和大馬政府的訴訟,不列他們為第二和第三被告。
法官:事件不該在校園發生
拿督哈茲札卡欣判詞指出,第一被告身為教師,用掃把恐嚇學生,以達到服從指令的行為是不當的。本案事件令人非常遺憾,這根本不該在校園發生。
“教育方式必須不斷進步,所有教育工作者應該意識和尊重兒童在馬來西亞法律之下的保護權利。”
他說,本案存在明顯錯誤,高庭得以介入。拿督哈茲札卡欣也指出,高庭撤銷地庭之前裁決,並諭令第一被告需支付1萬5000令吉的普通賠償金、7萬令吉懲罰性賠償金以及5000令吉上訴費用。
與此同時,高庭裁定,第二和第三被告,不必為第一被告行為承擔責任。
此案原告律師阿美爾和努扎立卡,以及被告律師魯斯蘭、莫哈末扎利,與校方和大馬政府代表律師努爾艾法,皆出席這次庭審。
今年3月20日,士拉央地庭以原告未能證明他對3名被告的指控為由,駁撤原告訴訟。
傷口縫合5針
此案2019年10月18日發生。當年,一名8歲男童與同學,目擊老師在上馬來語課期間,用掃把追打同學。
原告聲稱,當自己回到座位,突然被老師用掃把擊中頭部,以致大量出血,傷口縫合5針。原告父親隨後在案發當日下午6時45分報警,要求老師解釋。
原告認為,所有被告未能確保在校期間提供安全保障,和進行適當指導,致使老師作出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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