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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23pm 12/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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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电脑生成证据可靠性  东姑麦润:法律须更新

(吉隆坡12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东姑麦润指出,马来西亚法律需要更新,以应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

她说,尽管对(AI)和其他生成技术的依赖日益增加,却鲜有法律和法规来规范这些技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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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姑麦润今日在第19届亚太地区首席法官会议上致开幕词时说:“从伦理和网络安全的角度来看,提出这一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条款1993年以来未更新

她对1950年证据法令第90A条文中,有关电脑生成证据的可采用性表示担忧。

她指出,考虑到可靠性和潜在偏见等因素,法官在接受这类证据时,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不同,该条款自1993年以来并未得到更新。或许,现在正是立法审查的合适时机。”

缺乏专门

东姑麦润说,大马目前缺乏针对的具体立法,当局一般依赖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b)条文,即把企图骚扰、虐待或威胁他人的匿名通信定为犯罪。

“不过,在该条款下证明企图方面,可能具有挑战性,导致有效起诉垃圾邮件变得困难。”

她指出,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中的这一条款也用于处理和骚扰问题,但缺乏专门的网络犯罪法,使政府考虑草拟新的立法。

她说,尽管本地网络法律正在发展,但在追究罪犯责任时,机器人的滥用、深伪技术、暗网和网上普遍的匿名性,也带来重大问题和风险。

“这些犯罪行为可通过数字方式发生,显著扩大受害者群体,并在罪犯被发现前造成最大的潜在损害,更不用说成功起诉了。”

法官须了解新技术

东姑麦润指出,随着技术正在重塑我们的法律框架,这要求法官保持对新技术的了解,司法机构根据宪法原则和社会价值来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在这个数字时代变得更加重要。

她补充,保护诉讼方的权利仍然是优先事项,特别是在确保数字证据的获取和处理符合法律标准,防范非法搜查和维护隐私权方面。

“促进数字证据收集、存储和分析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对于防止滥用和确保技术在司法系统中合乎伦理的使用,同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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