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指出,馬來西亞法律需要更新,以應對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
她說,儘管對人工智能(AI)和其他生成技術的依賴日益增加,卻鮮有法律和法規來規範這些技術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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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姑麥潤今日在第19屆亞太地區首席法官會議上致開幕詞時說:“從倫理和網絡安全的角度來看,提出這一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條款1993年以來未更新
她對1950年證據法令第90A條文中,有關電腦生成證據的可採用性表示擔憂。
她指出,考慮到可靠性和潛在偏見等因素,法官在接受這類證據時,享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然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法律不同,該條款自1993年以來並未得到更新。或許,現在正是立法審查的合適時機。”
缺乏專門網絡犯罪法
東姑麥潤說,大馬目前缺乏針對垃圾郵件和網絡釣魚的具體立法,當局一般依賴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b)條文,即把企圖騷擾、虐待或威脅他人的匿名通信定為犯罪。
“不過,在該條款下證明企圖方面,可能具有挑戰性,導致有效起訴垃圾郵件變得困難。”
她指出,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中的這一條款也用於處理網絡霸凌和騷擾問題,但缺乏專門的網絡犯罪法,使政府考慮草擬新的立法。
她說,儘管本地網絡法律正在發展,但在追究罪犯責任時,機器人的濫用、深偽技術、暗網和網上普遍的匿名性,也帶來重大問題和風險。
“這些犯罪行為可通過數字方式發生,顯著擴大受害者群體,並在罪犯被發現前造成最大的潛在損害,更不用說成功起訴了。”
法官須瞭解新技術
東姑麥潤指出,隨著技術正在重塑我們的法律框架,這要求法官保持對新技術的瞭解,司法機構根據憲法原則和社會價值來解釋和適用法律的作用,在這個數字時代變得更加重要。
她補充,保護訴訟方的權利仍然是優先事項,特別是在確保數字證據的獲取和處理符合法律標準,防範非法搜查和維護隱私權方面。
“促進數字證據收集、存儲和分析的透明度和問責制,對於防止濫用和確保技術在司法系統中合乎倫理的使用,同樣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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