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訊)商人2年前因無法合理解釋近200萬令吉資金的來歷,在地庭面對6項控狀,卻因控方無法舉出證據,被法庭宣判無罪釋放。
地庭法官阿茲魯是基於控方無法在控方舉證階段證明沙法里亞(51歲)的表面罪名,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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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因此法庭裁定,被告在所面對的6項控狀中,皆獲無罪釋放,6000令吉的保釋金歸還給被告。
此案於去年7月10日開審,共傳召了6名控方證人出庭。檢控此案的是主控官哈維德副檢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師是鮑爾。
所有控狀指被告無法合理解釋他如何獲得192萬令吉的資金,這筆資金已匯入他的多個銀行戶頭。
控狀指被告於2022年5月9日至同年6月23日,犯下上述罪行,因而牴觸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29(1)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監禁最高1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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