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隨著武吉免登燕美路日前5家華裔餐館因招牌格式不合規格,被吉隆坡市政局開出罰單和需在14天內撤下違規招牌後,商業招牌設計及風格包羅萬象和被指不符合地方政府規格的現象已引起各方注意。
本報記者昨早走訪燕美路,只見被罰款的5家餐館暫時仍按兵不動,沒有拆除招牌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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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記者也發現,當地仍有部分商店的招牌不符合吉隆坡市政局執照與商業發展組執照指南的條規,其中尤以華裔及中國餐館為主。
上述5家被對付的餐館主要是被指違反1982年廣告法令(吉隆坡直轄區),在其招牌上邊緣化馬來文,包括馬來文字不顯眼;只有中英文字,沒有馬來文字,還有部分店鋪招牌過大,將二、三樓的窗口給完全遮擋住。
根據吉隆坡市政局執照與商業發展組所發佈的執照指南,商店招牌的整體設計及內容,必須使用國文(馬來文),並且需獲得國家語文出版局的審核及批准。而業者所安裝的招牌,必須與國家語文出版局所批准的招牌設計一樣。
指南里透露,商店招牌必須以國文標註其商業活動類型,並且有關文字需標註在招牌的左上角或中間,同時與其他文字分開。同時,國文字體必須優先及著重使用,且應比其他語言的字母或文字更大。
不得懸掛超過建築屋頂高度
此外,業者必須根據建築物的橫樑尺寸來打造招牌,不得懸掛超過建築物屋頂的高度,也不允許在商鋪的走廊下懸掛招牌。
至於直立雙面招牌僅允許從第一層及以上安裝,且尺寸僅限於3呎寬及7呎高。
指南表示,具有挑釁性質且含有可疑意義的視覺圖像、刺眼的圖片、低俗/猥褻的行為,包括酒類、香菸、水煙及電子煙的廣告,均不被允許出現在招牌上。
非穆斯林的商鋪,不得懸掛或展示任何可能誤導穆斯林的展品,如《可蘭經》的書法句子或象徵伊斯蘭教的圖案。
另外,對於尺寸超過10呎x40呎的大型廣告牌,必須通過地方中心委員會取得建築管制組的批准,也必須獲得公共責任保險。
指南里註明,在招牌的左下角必須記錄營業執照序號,並在右下角記錄商業所有權信息。
根據1982年廣告法令(吉隆坡直轄區),有關商店廣告招牌的指南:
廣告種類:
● 商店招牌
● 直立雙面招牌
● 附加招牌
● 建築命名
安裝方式與地點:
● 商店招牌不能完全遮擋到建築物的窗戶和建築外牆
圖像:
● 優先及著重使用正確的國文
● 對於公司的品牌、商標及名稱的使用,可給予語言例外。
測量尺寸:
● 橫樑(Beam):根據橫樑的尺寸進行測量
● 鏡子:距離牆面不得超過1.5公尺,且不得阻擋窗戶打開
● 牆壁:廣告牌安裝面積最多為建築立面的90%,並從第一層開始算起
牌照費及押金:
● 亮燈招牌:第1公尺(mp)100令吉,每增加1公尺為15令吉
● 不亮燈招牌:第一公尺200令吉,每增加1公尺為20令吉
雪隆廣告公會: 招牌違規被罰年年有
雪隆廣告公會會長潘莉詩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商鋪招牌的合規性是依據1982年廣告法令(吉隆坡直轄區)進行審批,每年都有招牌因不合規而被罰款,並要求在限期內拆除的案例發生。
她說,最近在武吉免登燕美路的違規招牌事件在廣告業並不罕見。作為廣告招牌製造商,他們只能向客戶提供建議,特別是在設計方面,確保符合地方政府的要求。
她強調,招牌上必須包含馬來文,無論是本地業者或外國企業都必須接受及遵守規定。而他們有責任幫助客戶理解這些要求,避免僥倖心理。
她說,從吉隆坡市政局角度來看,違規招牌被視為違法的表現。為了讓業者牢記合規性,市政局採取公開且激進的方式來處理此事,期望通過此舉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
她認為,儘管這種做法為更多業者帶來提醒,但也忽視了業者對品牌和商標的感受。
“對業者而言,招牌不僅代表企業品牌和文化,更是一種藝術表現。由於等待市政局審批或需長時間,還包括一些不合理的駁回問題,許多業者為儘快開業,選擇‘先上車後補票’,忽略了合規性。”
藝術商業設計應獲理解
她認為,單靠文字大小來決定招牌合規性不太合理,藝術與商業設計應獲得更多理解。
她指出,各地方政府的標準不一,常讓商家困惑。例如,有的企業商標使用日文設計,被批為不合規而被拒絕審批。這直接影響了商家的投資成本和開業計劃。此外,國家語文出版局也常對招牌設計的字形和佈局提出限制,影響美觀。
她建議,市政局在處理外企標誌設計時應更靈活調節,減少不合規問題。她希望市政局能夠更加開放,接納多元商業文化,促進招牌設計與藝術融合,讓街道更加美觀,品牌在市場上發光發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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