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全民都买“法律保险”,经济上已经不现实,要政府全部买单,那么法律成本就如同医药成本那样昂贵,且人民可能会滥用司法程序,更加不现实。
法律、司法等,字面上的意义正气浩然,专为受到不公待遇的人们伸张正义。然而,事实上是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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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这里不谈论“贪污”、“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行为,笔者想谈的是“合法”兼普及的司法,和个人经济能力的关系。
在马来西亚以及很多国家,法律本身是公正公平的。国会制定的法令也好,法庭的判例也罢,都以公平为主,随着人们的道德标准的改变而改进。但是在经济层面影响司法公正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司法“程序”。
举例,一对离异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同意了孩子由前妻监护,而前夫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倘若数年后,孩子尚未成年,但前夫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就等于违反了离婚协议和离婚庭令。法律上,这属于民事责任。若坚持要前夫履行庭令,那么就要采取法律行动:(1)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令,要求丈夫遵守。若违反执行令,就是藐视法庭,犯了刑事法,可能需要坐牢。要报警,也要获得强制执行令后,警方方可采取行动。或者(2)进行民事追讨。
法律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是公平和正确的。但是以上两个法律行为,需要前妻入禀法庭作出提告。这个程序,律师费、堂费等费用,一般上都是上万令吉。而且即使胜诉,可能也追讨不回全额。
那么,若前夫每月原该给500令吉孩子抚养费,前妻在考虑到程序所需的费用、败诉的可能,以及即使胜出,前夫也可能还不了钱的前提下,会放弃追讨。
换个情况,如果前夫是个富裕的人,前妻也有稳定的高收入,而离婚协议和庭令给予前妻孩子抚养费每个月上万令吉,那么,和程序相关费用相比,富裕的前妻似乎更能获得法律的保障。
两位前妻,在相同法律的面前,以及相同的程序面前,在没有非法行为如贿赂、腐败等介入的情况下,司法程序就是所谓的经济门槛。因为前者跨不过这个经济门槛,所以司法公正与之擦肩而过。
以上的例子,不只发生在家庭法。很多房东即使收不到租金,也会因为程序的费用,而放弃司法追讨。很多5000令吉以上的小额欠款,因为入禀不了小额索偿庭(small claim cour),考虑到律师费和程序相关费用,相关债主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自知。
在马来西亚,这一个群体都超过政府和律师公会法律援助的条件顶限,大多数都不能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千万别责怪律师。律师寒窗数年后穿起大袍,是一份专业的工作。笔者本身的原则,是在任何时候,手头上会手握5个法律援助的案件。很多律师皆是如此,都会时不时做一些不收费的法律援助,奈何需要援助的案件甚多,应接不暇。
要求律师无条件接受法律援助委托,就好像以道德绑架,要求一位职员免费工作,属于无理行为。
这个经济门槛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上更为严重。首先,谈一谈保释。马来西亚秉持“被定罪前皆是无辜”的原则,除了不能被保释的罪行如运毒或谋杀,大多数罪行都能被保释候审。
经济能力强者就可以被保释,在国内自由行动;而贫困交不出保释金者,则大多数会被关押在监狱候审。这个候审,可以是半年到数年之久。
换句话说,一位真正贫困的候审者,可能在被审后判无罪释放之前,就被关押数年,失去了自由。而可获得的补偿少之又少。
任何涉及终身监禁和死刑的控诉,若被告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会为之聘请,被告无需付费。但是死刑和终身监禁以下的刑事控诉,则需要被告聘请辩护律师。其费用视案件复杂度而定,可以是数万至数十万令吉。很多人为此倾家荡产。
律师也是人,虽然律师公会和法律把一个刚入行的小伙和年近花甲、打官司数十载的资深律师当成同一个水平,但是事实上,有些律师好,有些律师的资质则有些不足。和医生、会计师等服务专业一样也有资深和资浅之分。
法律是平等的,司法是公正的。在没有非法干预介入下,令到司法不平等的,就是你的经济门槛。有解决方案吗?今天没有,而这就是现实。
若要全民都买“法律保险”,经济上已经不现实,要政府全部买单,那么法律成本就如同医药成本那样昂贵,且人民可能会滥用司法程序,更加不现实。
笔者无奈的认为,公正的司法还是要通过经济的门槛。换句话说,只有经济能力强者,方能有效获得司法公正的保护。马来西亚如此,全世界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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