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穆斯林要大力反对宗教司法案,原则上还是正确无误。然而,考虑到反对的难度,倘若需要保留筹码,在其他族群权益方面博弈,这是否是一个值得抛开一切,全面抗争的战场?
当前面临热议的《2024年宗教司(联邦直辖区)法案》,其实早在今年7月就在国会下议院一读。有人质疑,华文媒体没有及时报道,乃是自我设限,或是“收到指示”,有意掩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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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是无的放矢。法案绝大部分内容,牵涉穆斯林宗教层面的事务。多元族群社会,大多数议题超越族群宗教,影响全民。这类议题,各语文媒体都会共同报道。
然而,倘若长期参考各语文报章头条,不难发现,也有不少议题属于各别族群各自关注。比如,华社最新关注的优大面临追税与罚款事宜,马来文报章就比较少,也比较迟报道。
今年7月,正是爆发华教义演课题的时间点,华教课题获得极大关注。同时间在国会提呈一读的宗教司法案,自然难获相等关注。
表面上看,宗教司法案,几乎全面属于穆斯林社群信仰管理的层面。华社不太关注,似乎也合情合理。
然而,经由华社喜爱的人权律师西蒂卡新发视频批判,以及东马非政府组织公开反对,宗教司法案,才获得各族社群的关注。
其实,反对宗教司法案的,不仅是非穆斯林社群,穆斯林社会也有反对的声音。穆斯林社会的反对,有两大角度:
第一,反对“独尊逊尼教派”
第二,反对“过度管束穆斯林个人的信仰实践”
宗教司法案第3(2)条款列明:宗教司必须是“逊尼派”的成员(Ahli Sunah Waljamaah)。第3(4) 条款更详细定义 “逊尼派” 在具体领域的信仰原则,目的看来是撇除针对 “逊尼派” 教义诠释的模糊。
马来西亚穆斯林,大部分是“逊尼派”的信奉者。官方钦定主管宗教事务的祭司,来自主流宗派,并不稀奇。
而反对独尊“逊尼派”的穆斯林领袖,有被指其实是在人脉与信仰上倾向“什叶派”。这或许是以此角度,反对宗教司法案的背后暗流。
广泛而言,不只宗教信仰,世俗学说,甚至各领域的知识与实践,只要在法律与普世价值的范围内百花齐放,让不同意见看法碰撞辩论,才是发展进步之道。但伊斯兰能否发展进步?毕竟,主要是宗教内部事务,非穆斯林可以期许,但很难置喙。
也有人提出,独尊逊尼派,并且赋权宗教司,得以抑制极端思想的发展。这说法在全球伊赫万事件爆发后,或许有一定的吸引力。
逊尼派一般被视为伊斯兰教当中比较温和的派系。目前中东地缘政治主角,伊朗与黎巴嫩真主党,就来自什叶派。
然而,产生哈马斯的加沙地带,信徒主要还是逊尼派。而逊尼派也产生过原教旨主义的“瓦哈比主义”(Wahabism),被视为是极端的支系。
所以,抗拒宗教极端,看来不是独尊单一教派般简单。这或许需要整个宗教整体自省,非穆斯林也只能点到为止。
穆斯林反对宗教司法案的第二角度,是反对“过度管束穆斯林个人的信仰实践”。这其中的代表人物,就人权律师西蒂卡欣。
教内的主流思想是,伊斯兰教不仅仅局限宗教仪式与膜拜,而是一套完整的生活模式。这原本也没有问题。
在生活当中实践,贯彻宗教理念当中的良善价值:真、善、公义,确实意味着,信徒不是成日膜拜,行事却又违反道德的伪君子。
但基于宗教本质,以及历史的因缘,伊斯兰教对信徒生活实践的控制,往往有许多保守的成分,以及对其他宗教具有敌意的部分;而且也往往不局限于笼统的价值观,更多是对衣食住行的形式限制。
如果对信徒生活的保守要求,制度化为公权力“执法”的对象,信徒的自由必然大受影响。倘若信徒的生活实践,比如穿着,违反保守派对于伊斯兰的诠释,就不存在“和而不同”的空间,而是面对国家权力制裁的可能。
在尊重个人生活选择的现代社会,这当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由于执法对象局限于穆斯林,非穆斯林如要反对,又再次面对“插手伊斯兰事务”的指控。
如有政客炒作,非穆斯林社群的激烈反对还可能引发穆斯林的同仇敌忾,对反对保守化的最终目标,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
西蒂卡欣反对的,不仅仅是宗教司法案,而是其背后代表的宗教监控建制化的大框架。这远比争取教派自由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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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但挑战也更为艰巨。
伊斯兰体制化由来已久。各州宗教当局勤发“教令”(fatwa),已是牢不可破的惯例。在联邦直辖区,《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直辖区)法令》第34(1)条已经列明,宗教司可以依循最高元首指示,或自行在宪报颁布教令。
对比宗教司法案第10条,宗教司要颁布教令,还需要召开教令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后,宗教司就可以提呈教令,请求最高元首御准,教令方能生效。
宗教司虽非民选议员,但却可颁布具法律效应的命令,严重违法议会民主原则。这是抨击宗教司法案的一个重大依据。
然而,参考《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法令》,这个权力早在1993年就已经存在。甚至,宗教司法案还架设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步骤,理论上对宗教司颁布教令更具制衡力;虽然实际制衡效果是微小的。
此外,宗教司法案第11条列明,身处联邦直辖区的穆斯林,有遵循教令的宗教义务。所有法庭也必须承认(recognized)教令。这也成为人们批判法案让教令具备法律效应的根据。
再次对比《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法令》;1993年法令第34(3)和(4),与宗教司法案第11条,基本雷同:都提出穆斯林须遵守教令,以及法庭须承认教令。差别在于1993年法令列明,教令适用对象,是联邦直辖区的穆斯林 “居民” ,而宗教司法案列明的是 “身处” 直辖区的穆斯林。后者涵盖面更广。
提出宗教司法案与《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法令》对比,并非为此法案护航;而是感叹,反对伊斯兰教体制化,早应在1993年就开始,目前亡羊补牢,是否真能为时未晚?
从伊斯兰教建制的角度,目前的反对者,并不仅仅是反对伊斯兰体制“扩张”,而是要根本否定与下架多年来执行的伊斯兰教令制度。
倘若西蒂卡欣带领穆斯林开明派,以反对宗教司法案之势,借机发难,不仅防堵伊斯兰化的扩张,还得以收复国家原本世俗性的“失地”,非穆斯林当然乐见其成。
马来西亚建国,各族共识,这是个世俗的国家,伊斯兰只是具备仪式意义的官方宗教。说白一些,在多元社会,各族信仰宗教应该属于私人活动范畴,宗教应该滚出公共领域。这才能确保多元社会的和谐安定。
伊斯兰化虽然看似止关乎穆斯林,但在日常生活,穆斯林并非与其他族群隔绝,效应几乎肯定影响非穆斯林。何况,伊斯兰体制化在穆斯林社群全面落实后,往非穆斯林领域挺进,就没有任何缓冲地带了。
明乎此,非穆斯林要大力反对宗教司法案,原则上还是正确无误。然而,考虑到反对的难度,倘若需要保留筹码,在其他族群权益方面博弈,这是否是一个值得抛开一切,全面抗争的战场?
教令的法律效应,其实并不在宗教司法案,也不在《1993年伊斯兰法管理法令》。法律效应,来自违背教令后的惩罚。《1997年伊斯兰罪行(直辖区)法令》第9条列明,任何人(没列明必须是穆斯林),如违反宗教司教令,可被罚款不超过三千令吉,以及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据闻,宗教司法案,是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制系统重组的其中一环。团结政府会否加强伊斯兰罪行法,对违抗教令者施予更重的刑罚?令人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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