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供稱,SRC國際公司是在首相署經濟策劃單位(EPU)支持下成立的,若EPU不建議支持成立SRC,本身也不會凌駕於EPU之上,批准SRC的成立。
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作為答辯方證人的納吉今日繼續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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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此前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SRC代表律師卡納納達今日就1MDB曾向財政部發出信函,申請30億令吉的撥款作為啟動SRC的資金一事,盤問納吉。
指沒對30億撥款想太多
納吉供稱,當時並沒對上述30億令吉撥款申請想太多,在SRC成立方面,本身是基於EPU的建議做決定。
“如果EPU不支持,我也不會凌駕於EPU之上。”
他同意卡納納達所指,即在2010年8月,收到一封來自1MDB的信函,概述了成立戰略資源公司(也就是SRC)背後的推動力,那就是確保經濟且持續的能源供應。
他說,當時與1MDB首席執行員拿督沙魯爾就此事進行了討論。
卡納納達進一步問納吉:“你(納吉)收到該信函的時候,沒有詢問為何需要撥款30億令吉以成立SRC?”
納吉說,當時他還在等待EPU在此事件上提出的建議。
指不曾指示成立SRC
他指出,1MDB會針對SRC啟動資金一事致函給他,是因為他當時擔任首相,也是財政部長。
“我不曾想過成立SRC,也不曾指示成立SRC。”
他說,針對是否批准上述30億令吉撥款作為成立SRC的資金,是基於EPU所決定。
卡納納達接著問納吉,這是否意味著EPU需要對撥款申請進行研究?
納吉指出,EPU需要和相關公司或單位接洽,這些公司或單位需要說服EPU,為何要批准撥款申請。
他供稱,政府對發展項目發出撥款方面,是有具體的上限。
他說,他當時非常確定,EPU不會批准SRC申請的30億令吉撥款。
納吉指出,根據各部門和機構提出的申請,永遠沒有足夠的錢來滿足所有的撥款要求,因此必需確定優先順序,也需經過內閣的同意。
在此訴訟中,SRC指納吉為自己謀取至少1億2000萬美元的財富,並在此過程中給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億8000萬美元的損害和損失。損失正在持續累積。
“SRC將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庭諭令納吉應對欺詐行為承擔責任,納吉和聶法依沙有責任支付該公司損失的11億8000萬美元。
SRC投資由管理層鑑定
此外,納吉供稱,鑑定SRC的投資並不是他的工作,而是SRC管理層的工作。
他說,當上述30億令吉撥款申請被拒後,本身已準備從其他的方面為SRC取得資金,數額20億令吉。
“我希望SRC有足夠的資金來實現投資目標。”
卡納納達接著問納吉:“你是否知道SRC將進行哪些投資,讓你覺得20億令吉就足夠了。”
納吉說,鑑定SRC的投資並不是他的工作,而是SRC管理層的工作。
對此,卡納納達說:“當你(納吉)說管理層,你指的是聶法依沙。”
納吉回應指,是SRC的管理層,一定有團隊支持聶法依沙。
他同意卡納納達所指,即他在SRC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申請第一筆20億令吉的貸款方面,發揮了重要角色。
他說,他希望SRC獲得資金,而前提是,整個申請必需是經過精密審查的。
他否認上述所有事務,是在SRC董事會成立之前,和聶法依沙共同處理的。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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