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指出,与本地公民结婚并已放弃原国籍的外国人,若他们在公民权申请获批后的2年内离婚,公民权不会被褫夺。
他今日在国会媒体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说,联邦宪法保障个人的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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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现有的联邦宪法阐明的条款之一,若有关人士没有任何公民身分,那幺他不可以被褫夺公民权。
赛夫丁针对各方提出的隐忧,即外籍女子和大马男性结婚后,在获得公民权的2年内离婚会否导致公民权遭褫夺一事,如是回应。
他解释,外籍女子和本地男子结婚2年内根本不可能获得公民权。
“外国女子与本地公民结婚5年后获得配偶签证,第6年获得入境许可证,而且该文件必须持有2年。
“他们只有在与本地公民结婚8年后才能申请公民权。
“如果获得公民权的过程需要8年,那幺原有规定应修改为获得公民权后的2年。”
根据联邦宪法第26B(2)条文中,任何人在联邦政府满意的情况下,不能根据第25(b)的第一节或第26(a)条文被褫夺国籍,前提是褫夺国籍后不会成为任何国家的公民。
政府在公民权修宪案中,将“结婚日期”改为“登记获得公民权日期”,若外籍妻子在获得公民权的2年内和配偶离婚,则将被褫夺公民权(死亡情况除外);因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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