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指出,與本地公民結婚並已放棄原國籍的外國人,若他們在公民權申請獲批後的2年內離婚,公民權不會被褫奪。
他今日在國會媒體室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說,聯邦憲法保障個人的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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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現有的聯邦憲法闡明的條款之一,若有關人士沒有任何公民身分,那么他不可以被褫奪公民權。
賽夫丁針對各方提出的隱憂,即外籍女子和大馬男性結婚後,在獲得公民權的2年內離婚會否導致公民權遭褫奪一事,如是回應。
他解釋,外籍女子和本地男子結婚2年內根本不可能獲得公民權。
“外國女子與本地公民結婚5年後獲得配偶簽證,第6年獲得入境許可證,而且該文件必須持有2年。
“他們只有在與本地公民結婚8年後才能申請公民權。
“如果獲得公民權的過程需要8年,那么原有規定應修改為獲得公民權後的2年。”
根據聯邦憲法第26B(2)條文中,任何人在聯邦政府滿意的情況下,不能根據第25(b)的第一節或第26(a)條文被褫奪國籍,前提是褫奪國籍後不會成為任何國家的公民。
政府在公民權修憲案中,將“結婚日期”改為“登記獲得公民權日期”,若外籍妻子在獲得公民權的2年內和配偶離婚,則將被褫奪公民權(死亡情況除外);因而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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