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指出,出任SRC國際公司名譽顧問,並不是他自己的想法。
否認要進一步鞏固地位
他否認出任SRC的名譽顧問可以進一步鞏固其地位,成為SRC最終的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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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能成為SRC最終控制者?”
SRC向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作為答辯方證人的納吉今日繼續供證。
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此前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已不記得是誰的主意
納吉接受SRC代表律師卡納納達的盤問時指出,他不記得是誰的主意,讓他出任SRC名譽顧問。
他供稱,他沒有指示在SRC公司章程中納入第117條款,出任公司名譽顧問,而是有人提出這個建議。
他說,他同意這建議,因為他認為,通過出任名譽顧問一職,可以針對馬來西亞的戰略利益方面的問題,向SRC董事會提供建議。
他指出,董事會應充分考慮並實施名譽顧問的任何建議,以符合政府的最佳利益。
情況緊逼指示加速批貸
此外,納吉供稱,本身會指示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加速審批SRC申請的第二筆20億令吉貸款,那是因為被SRC管理層告知,能源領域方面的投資迫在眉睫。
他指出,聶法依沙作為首席執行員,需要向董事會彙報上述貸款和投資事項。
他指出,他完全相信董事會會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一切事務都按規定進行。
他同意卡納納達所指,即SRC在2012年3月13日才申請第二筆20億令吉貸款。
KWAP在2011年8月29日將第一筆20億令吉的貸款發給SRC。
卡納納達今日出示SRC志期2012年2月17日的董事傳閱決議,有關KWAP批准SRC取得第二筆20億令吉貸款。
“SRC在2012年3月13日才申請第二筆20億令吉貸款,為何要趕在2012年2月17日批准這筆貸款?”
納吉指出,那是因為涉及聯營企業Aabar-SRC的投資,SRC管理層告知投資迫在眉睫。
他說,本身無法確認董事會是否知道有關的投資迫在眉睫。
卡納納達進一步向納吉主張:“SRC董事會習慣於按照你(納吉)的指示行事。
“雖然董事會必須在這方面(申請貸款)扮演角色,但實際上,並沒給予機會發揮作用。”
納吉不同意上述主張。
納吉說,董事會當時備妥了與貸款相關的董事傳閱決議,本身只是簽署有關的決議。
他指出,他無法密切關注SRC的每一個細節,而是由董事會和管理層處理。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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