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政府最终是否会重新复活遗产税。我倒建议,当局更应刻不容缓作出改革的举措,是统一所有遗产的管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肯定可以最实际地造福人民,并减少每年许多珍贵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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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前朝的国阵,还是今朝的团结政府,几乎每逢提呈财政预算案,都会考虑向遗产税打主意。就像这次的财政预算案,即便交长陆兆福已经公开辟谣,指内阁不曾讨论过此税务,但许多相关利益单位包括中总、大马发展商协会和各个社团,还是对此税务的可能推行感到高度关注和担忧。毕竟身为首相兼财长的安华至今也没有像消费税一样,直接否定推行遗产税的可能性。
目前大马跟新加坡一样,没有实行任何遗产税。某位人士逝世后,在不动产方面包括房屋或工厂等,其受益人只需缴付最低10令吉印花税,即能继承有关产业的拥有权;而在动产方面包括银行存款或交通工具等,更是无需缴付任何税务。
无论如何,在申请继承有关死者财产的过程中,执行或管理人还是必须代死者申报其遗产总值,并根据有关价值决定申请的程序,如200万令吉以上必须到马来亚高庭;200万以下及有不动产,也可选择到相关土地局的微型遗产部门(Small Estate Department);以及若只有60万以下的动产,到公共信托有限公司(Amanah Raya Berhad)处理。
但唯一跟遗产间接沾上关系的税务则是产业盈利税(Real Property Gain Tax)。因为倘若某受益人在继承了死者的不动产的5年内,决定转卖有关产业给他人。那么他也必需像其它在5年内买和卖的产业般,针对间中的差价、盈利被征收一笔不低即30%的税务。
其实遗产税在马、新两国皆非新税务,并早于英殖民地年代即继承了相关法令。而根据当时的大马遗产税措施:1941遗产税(修改)法令(Estate Duty Amendment Act),也是根据200万遗产总值作为豁免基准,超过则被征收5-10%的税务。
至于发展商协会建议的,若真的推行遗产税,必须考虑豁免作为居住用途的房屋。则跟当年新加坡推行的遗产税措施类似,即只有总值超过900万新币的房屋,和其它作为非居住用途的产业,包括商业或工业等,被征收有关税务。
至于为何大马和新加坡会陆续于1991和2008年废除有关遗产税制度?令人意外的是,其中主因在于执行成本与税收不成正比,例如在最现实和关键的遗产和其总值申报层面,由于涉及的鉴定单位过于繁杂,包括土地局、银行、陆交局、公积金局、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大马公司委员会、税收局、关税局等。整个过程中所会暴露的漏洞可谓不一而足。
就以目前已实行多年的上述产业盈利税措施为例。明明一般的产业买卖合约程序,平均顶多在3个月时间内完成。但税收局却要动用大约6-12个月的时间,来评估和鉴定买卖双方在有关交易所呈交的盈利税表格。所以最终若要追讨任何少算的税务,早已轻舟已过万重山,买价早已交到卖主手中乃至花费在其它用途了。所以,即便只涉及一个税收局的产业盈利税,都已经展现如此效率。涉及多个单位的遗产税,究竟又要耗费当局多少时间来处理一宗个案?
另外,宏观的问题是,相比消费税如今已后来居上成为世界主流税务,被全世界大部分国家拿来取代销售与服务税。遗产税在国际舞台的争议却越来越多,包括自2000年以来已陆续被超过11个国家或区域所唾弃。
其实严格而言,征收过于高昂遗产税与否,也是一种非常有趣的思想价值观的体现和碰撞,即一个人尤其是富人去世后,其遗留下的巨大产业王国,究竟应该归还给国家,还是本身的家族后代?
当然若深一层辩论,即便把有关部分遗产归还给政府作为国家的信托人,会否真的会回归社会尤其是社会的低下层人士,并最终减少贫富鸿沟和达致整体社会的财富平均分配。还是在执行过程中,又被一些小拿破仑官员干捞或中饱私囊,最终又被财富集中在社会少数权贵包括其安全屋?
无论如何,不管政府最终是否会重新复活遗产税。我倒建议,当局更应刻不容缓作出改革的举措,是统一所有遗产的管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肯定可以最实际地造福人民,并减少每年许多珍贵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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