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供称,他当时作为一名在宪法下宣誓就职的首相,不会做出任何有损SRC国际公司或国家利益的事情。
SRC向纳吉和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续审,作为答辩方证人的纳吉今日继续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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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之前,SRC是一马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师此前在发表开案陈词时指出,纳吉通过操纵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高达40亿令吉贷款。
纳吉在接受SRC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雅欣的代表律师拿督古迪雅欣的盘问时,同意后者所指,即从一开始,SRC就背负了巨额债务,因为从公务员退休积金局贷款。
古迪雅欣问纳吉:“你(纳吉)有没有问过SRC董事们,SRC是否需要贷款以及需要多少数额?你有没有问过他们?”
纳吉表示,他当时是指望聂法依沙会和董事会就SRC申请贷款以及投资事项,进行讨论。
他供称,在SRC的事务上,他是相信SRC管理层(聂法依沙)的,因为本身无法对这公司进行微观管理。
对此,古迪雅欣告诉纳吉:“你(纳吉)当然不能对SRC进行微观管理,我说的并非你是否指望管理层或董事会,而是你是否有询问董事会有关SRC申请贷款一事。
“你(纳吉)是否知道SRC如何使用贷款,如何用在有利于SRC的事情上?”
纳吉表示,本身是指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我的意思是,我必须信任别人,(否则)如何让政府运作?”
古迪雅欣进一步指纳吉,后者在此诉讼中,并没具体说明董事会做了什么事导致SRC蒙受损失。
纳吉供称,在技术层面上,董事会遵循了SRC的战略方向,但在“如何”实现方向,则违背了公司的最佳利益。
“当他们(董事会)实现某些国家目标时,他们仍然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
SRC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此前供称,SRC获得公务员退休基金局两笔贷款后,并没有完成任何的投资。
纳吉今日进一步供称,董事们若不同意SRC的方向或运作方式,是可以离职的,无需完全跟随。
“他们(董事们)也可以与我进行会议,进一步讨论以及做出决策。”
此外,纳吉供称,本身绝对不是SRC国际公司之父。
他说,成立SRC并非他的意愿,他并不是提出成立SRC的人。
在此诉讼中,SRC指纳吉为自己谋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财富,并在此过程中给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害和损失。损失正在持续累积。
“SRC将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庭谕令纳吉应对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纳吉和聂法依沙有责任支付该公司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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