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一名女子被控在公共场所携刀,她俯首认罪,被判监禁6年。
地庭法官依拉力占在辩方未能对案件提出合理怀疑后,对47岁的嘉美嘉米拉作出上述判决,刑期从被捕日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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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嘉米拉被控在去年10月11日下午2时50分,未经许可下在金马区的一间酒店前携带一把24公分长刀。
此举抵触1958年腐蚀物、爆炸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10年监禁和鞭笞。
被告代表律师阿兹法在向法庭求情时表示,当事人没有工作,靠施舍维持生计。
此案的主控官为诺艾莎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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