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一名女子被控在公共場所攜刀,她俯首認罪,被判監禁6年。
地庭法官依拉力佔在辯方未能對案件提出合理懷疑後,對47歲的嘉美嘉米拉作出上述判決,刑期從被捕日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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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嘉米拉被控在去年10月11日下午2時50分,未經許可下在金馬區的一間酒店前攜帶一把24公分長刀。
此舉牴觸1958年腐蝕物、爆炸及危險武器法令第6(1)條文,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和鞭笞。
被告代表律師阿茲法在向法庭求情時表示,當事人沒有工作,靠施捨維持生計。
此案的主控官為諾艾莎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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