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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35pm 24/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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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恐怖组织“达伊沙”资讯 前罪犯移隆高庭审理

全国:前罪犯因拥有与达伊沙(DAESH)恐怖组织有关的资讯而面对4项控状,哥打峇鲁地庭今日允许将有关案件移至吉隆坡高庭审理。
被告(右二)出庭过堂,案件获哥打峇鲁地庭法官允许移至吉隆坡高庭审理。(马新社图)

 

(哥打峇鲁24日讯)一名因拥有与有关的资讯而面对4项控状,哥打峇鲁地庭今日允许将有关案件移至吉隆坡高庭审理。

上述案件今天在哥打峇鲁地庭过堂,法官祖基菲阿巴拉在副检察司沙菲克提出申请后,做出将案件移至吉隆坡高庭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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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现年40岁的聂莫哈末沙拉胡丁,对此,他没有提出反对。被告也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6月10日早上9时15分,在哥打真巴(Kota Jembal)区,在其手机内藏有与达伊沙恐怖组织有关的资讯。被告的第一部手机内藏有1020张与达伊沙恐怖组织有关的照片、26个视频以及321篇PDF格式的相关文章;第二部手机则藏有378张照片、36个视频以及244篇PDF格式的相关文章。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30JB(1)条文下,于7月21日被控上法庭,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处最高7年的监禁及罚款,并没收任何相关的资料。

与此同时,武吉阿曼警察总部于6月10日晚上10时15分发现,被告通过“Ahmad Saif Al-Islam Il”名义的脸书帐号,向哈里发国(IS)圣战组织提供支持。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40年监禁或罚款。

最后一项控状,被告也承认自己是哈里发国(IS)圣战组织的成员,并向组织领导人宣誓效忠,以支持位于哥打真巴的组织。被告因而牴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支持恐怖组织),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40年监禁或罚款。 

被告聂莫哈末沙拉胡丁曾于2018年因拥有与达伊沙(DAESH)恐怖组织有关的资讯,在刑事法典第130JB(1)条文下,被判入狱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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