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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35pm 24/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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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恐怖組織“達伊沙”資訊 前罪犯移隆高庭審理

全国:前罪犯因拥有与达伊沙(DAESH)恐怖组织有关的资讯而面对4项控状,哥打峇鲁地庭今日允许将有关案件移至吉隆坡高庭审理。
被告(右二)出庭過堂,案件獲哥打峇魯地庭法官允許移至吉隆坡高庭審理。(馬新社圖)

 

(哥打峇魯24日訊)一名因擁有與達伊沙()恐怖組織有關的資訊而面對4項控狀,哥打峇魯地庭今日允許將有關案件移至吉隆坡高庭審理。

上述案件今天在哥打峇魯地庭過堂,法官祖基菲阿巴拉在副檢察司沙菲克提出申請後,做出將案件移至吉隆坡高庭審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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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現年40歲的聶莫哈末沙拉胡丁,對此,他沒有提出反對。被告也沒有委任代表律師。

根據控狀,被告被控於今年6月10日早上9時15分,在哥打真巴(Kota Jembal)區,在其手機內藏有與達伊沙恐怖組織有關的資訊。被告的第一部手機內藏有1020張與達伊沙恐怖組織有關的照片、26個視頻以及321篇PDF格式的相關文章;第二部手機則藏有378張照片、36個視頻以及244篇PDF格式的相關文章。

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30JB(1)條文下,於7月21日被控上法庭,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處最高7年的監禁及罰款,並沒收任何相關的資料。

與此同時,武吉阿曼警察總部於6月10日晚上10時15分發現,被告通過“Ahmad Saif Al-Islam Il”名義的臉書帳號,向哈里發國(IS)聖戰組織提供支持。

被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130JB(1)(a)條文,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40年監禁或罰款。

最後一項控狀,被告也承認自己是哈里發國(IS)聖戰組織的成員,並向組織領導人宣誓效忠,以支持位於哥打真巴的組織。被告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30J(1)(a)條文(支持恐怖組織),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40年監禁或罰款。 

被告聶莫哈末沙拉胡丁曾於2018年因擁有與達伊沙(DAESH)恐怖組織有關的資訊,在刑事法典第130JB(1)條文下,被判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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