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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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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5pm 24/10/2024

邓章钦

违宪

宗教司法

4点

邓章钦

违宪

宗教司法

4点

邓章钦:不应通过 宗教司法4点违宪

全国/邓章钦:联邦直辖区宗教司法案4点违宪不应提呈国会
邓章钦:联邦直辖区宗教司法案基于4大因素违宪,政府应撤回提呈国会。(档案照)

(巴生24日讯)行动党雪州前行政议员拿督认为,基于4大违反联邦宪法的因素,联邦直辖区案根本不应在本次国会提呈二读和三读寻求通过。

图篡夺理事会权力越权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第一点、根据该法案第4(1)项条文,阐明宗教司(Mufti)与副宗教司的职权提到,宗教司应就伊斯兰法的所有事务,向国家元首提供协助和劝告。在所有这类事务上,应由国家元首之后的联邦直辖区最高权力机关定夺,除非该法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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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这项条文明显违背了联邦宪法第3(5)条款阐明,国家元首作为吉隆坡、纳闽与布城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教领袖,国家立法机关即国会,可根据法律制定规范伊斯兰宗教事务而成立理事会(联邦直辖区宗教理事会),就与伊斯兰有关事务,向国家元首提供劝告。

“宪法赋权国会在制定伊斯兰法方面成立一个理事会,就与伊斯兰教有关的事务向国家元首提出劝告;然而宗教司法案却授权予‘一个人’即宗教司,来劝告元首制定伊斯兰事务,这并不获得宪法授权。”

他认为,宗教司法案第4条文,不仅试图篡夺理事会的权力,甚至逾越了协助国家元首的权力,此非宪法的初衷。

元首之下不能“制造”职位

邓章钦指出,第二点、法案第4条文还“委任”宗教司作为在国家元首之下,成为联邦直辖区伊斯兰事务的最高权力领导,同样是违反宪法第3(5)条款,因宪法并无阐明可进行这样的职权任命。

他解释,宪法只有在第33条款下,列明有“副国家元首”这个职位,反之并无其他条款指在元首之下,还有其他职位,所以不能多“制造”一个职位出来。

国家利益应从全民角度切入

“第三点、法案第13条文指出,宗教司可在咨询了伊斯兰裁决理事会(Fatwa)和伊斯兰商议理事会(Muzakarah)后,针对影响国家利益的伊斯兰事务做出裁决,但这限由穆斯林、伊斯兰法及伊斯兰执法单位来决定,违反了国家多元宗教与文化的国体。”

他说,尽管看似伊斯兰事务不涉及非穆斯林,但他针对的法案字眼为“影响国家利益”,担心此先例一开,未来会有许多不利非穆斯林的政策和措施出台。

邓章钦讲述,宪法第39条清楚规定,联邦行政权属于国家元首,由内阁或内阁授权的任何部长行使。对于国家利益事务,必须由内阁或任何授权的部长诠释和评估,而非由宗教司为主的伊斯兰机构来主导,始终国家利益应从全民利益的角度切入和思考。

“也许一些人会争辩,宪法第39条允许国会通过2024年联邦直辖区宗教司法案,把行政职权授予其他人,即法案中的宗教司个人。如果这是国会通过该法案的意图,那等同内阁把诠释和评估与国家利益有关事务的行政权力,交给了宗教司和相关伊斯兰法下的两个委员会。

他重申,国家事务只能从多元种族、多元宗教、多元文化的角度来看待,而不仅是从穆斯林、伊斯兰法和伊斯兰当局为出发,显然法案第13条文、违背宪法精神。

宗教司不应享免控权

邓章钦说,第四点、法案第33条文还保护宗教司和该法案下的相关人员,只要他们是秉持善意行事,就算犯下任何疏忽或错误,都可享有豁免权及免控权,免遭受任何民事和刑事法律诉讼。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第198号法令),适用于针对宗教司、副宗教司、宗教顾问或根据本法任命委员会成员,以其善意、诚实方式执行的任何举动、疏忽、不履行义务或任何不当行为,而招致司法入禀的任何诉讼、起诉或检控。”

他认为,免控权的对象,一般是做出司法裁决的法官,但不应是执法者即宗教司。

邓章钦举例,比如今天有一项伊斯兰裁决出台,禁止穆斯林光顾无清真认证的非穆斯林餐厅,尽管只对穆斯林存在约束力,但非穆斯林同样因生意受打击深受其害,却因宗教司在法案下享有的免控权,而无法透过任何法庭入禀起诉讨回公道。

“这可能再次违反联邦宪法第8条阐明的宪法保障,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基于宗教,而受到歧视。

“总结来说,行政机关应撤回在上次国会会议提交的联邦直辖区宗教司法案,并以该法案本身违宪为由,放弃提交该法案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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