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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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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5pm 24/10/2024

邓章钦

违宪

宗教司法

4点

邓章钦

违宪

宗教司法

4点

鄧章欽:不應通過 宗教司法4點違憲

全国/邓章钦:联邦直辖区宗教司法案4点违宪不应提呈国会
鄧章欽:聯邦直轄區宗教司法案基於4大因素違憲,政府應撤回提呈國會。(檔案照)

(巴生24日訊)行動黨雪州前行政議員拿督鄧章欽認為,基於4大違反聯邦憲法的因素,聯邦直轄區案根本不應在本次國會提呈二讀和三讀尋求通過。

圖篡奪理事會權力越權

他今日發文告指出,第一點、根據該法案第4(1)項條文,闡明宗教司(Mufti)與副宗教司的職權提到,宗教司應就伊斯蘭法的所有事務,向國家元首提供協助和勸告。在所有這類事務上,應由國家元首之後的聯邦直轄區最高權力機關定奪,除非該法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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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這項條文明顯違背了聯邦憲法第3(5)條款闡明,國家元首作為吉隆坡、納閩與布城聯邦直轄區的伊斯蘭教領袖,國家立法機關即國會,可根據法律制定規範伊斯蘭宗教事務而成立理事會(聯邦直轄區宗教理事會),就與伊斯蘭有關事務,向國家元首提供勸告。

“憲法賦權國會在制定伊斯蘭法方面成立一個理事會,就與伊斯蘭教有關的事務向國家元首提出勸告;然而宗教司法案卻授權予‘一個人’即宗教司,來勸告元首制定伊斯蘭事務,這並不獲得憲法授權。”

他認為,宗教司法案第4條文,不僅試圖篡奪理事會的權力,甚至逾越了協助國家元首的權力,此非憲法的初衷。

元首之下不能“製造”職位

鄧章欽指出,第二點、法案第4條文還“委任”宗教司作為在國家元首之下,成為聯邦直轄區伊斯蘭事務的最高權力領導,同樣是違反憲法第3(5)條款,因憲法並無闡明可進行這樣的職權任命。

他解釋,憲法只有在第33條款下,列明有“副國家元首”這個職位,反之並無其他條款指在元首之下,還有其他職位,所以不能多“製造”一個職位出來。

國家利益應從全民角度切入

“第三點、法案第13條文指出,宗教司可在諮詢了伊斯蘭裁決理事會(Fatwa)和伊斯蘭商議理事會(Muzakarah)後,針對影響國家利益的伊斯蘭事務做出裁決,但這限由穆斯林、伊斯蘭法及伊斯蘭執法單位來決定,違反了國家多元宗教與文化的國體。”

他說,儘管看似伊斯蘭事務不涉及非穆斯林,但他針對的法案字眼為“影響國家利益”,擔心此先例一開,未來會有許多不利非穆斯林的政策和措施出臺。

鄧章欽講述,憲法第39條清楚規定,聯邦行政權屬於國家元首,由內閣或內閣授權的任何部長行使。對於國家利益事務,必須由內閣或任何授權的部長詮釋和評估,而非由宗教司為主的伊斯蘭機構來主導,始終國家利益應從全民利益的角度切入和思考。

“也許一些人會爭辯,憲法第39條允許國會通過2024年聯邦直轄區宗教司法案,把行政職權授予其他人,即法案中的宗教司個人。如果這是國會通過該法案的意圖,那等同內閣把詮釋和評估與國家利益有關事務的行政權力,交給了宗教司和相關伊斯蘭法下的兩個委員會。

他重申,國家事務只能從多元種族、多元宗教、多元文化的角度來看待,而不僅是從穆斯林、伊斯蘭法和伊斯蘭當局為出發,顯然法案第13條文違憲、違背憲法精神。

宗教司不應享免控權

鄧章欽說,第四點、法案第33條文還保護宗教司和該法案下的相關人員,只要他們是秉持善意行事,就算犯下任何疏忽或錯誤,都可享有豁免權及免控權,免遭受任何民事和刑事法律訴訟。

“1948年公共機構保護法令(第198號法令),適用於針對宗教司、副宗教司、宗教顧問或根據本法任命委員會成員,以其善意、誠實方式執行的任何舉動、疏忽、不履行義務或任何不當行為,而招致司法入稟的任何訴訟、起訴或檢控。”

他認為,免控權的對象,一般是做出司法裁決的法官,但不應是執法者即宗教司。

鄧章欽舉例,比如今天有一項伊斯蘭裁決出臺,禁止穆斯林光顧無清真認證的非穆斯林餐廳,儘管只對穆斯林存在約束力,但非穆斯林同樣因生意受打擊深受其害,卻因宗教司在法案下享有的免控權,而無法透過任何法庭入稟起訴討回公道。

“這可能再次違反聯邦憲法第8條闡明的憲法保障,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基於宗教,而受到歧視。

“總結來說,行政機關應撤回在上次國會會議提交的聯邦直轄區宗教司法案,並以該法案本身違憲為由,放棄提交該法案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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