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生24日訊)行動黨雪州前行政議員拿督鄧章欽認為,基於4大違反聯邦憲法的因素,聯邦直轄區宗教司法案根本不應在本次國會提呈二讀和三讀尋求通過。
圖篡奪理事會權力越權
他今日發文告指出,第一點、根據該法案第4(1)項條文,闡明宗教司(Mufti)與副宗教司的職權提到,宗教司應就伊斯蘭法的所有事務,向國家元首提供協助和勸告。在所有這類事務上,應由國家元首之後的聯邦直轄區最高權力機關定奪,除非該法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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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這項條文明顯違背了聯邦憲法第3(5)條款闡明,國家元首作為吉隆坡、納閩與布城聯邦直轄區的伊斯蘭教領袖,國家立法機關即國會,可根據法律制定規範伊斯蘭宗教事務而成立理事會(聯邦直轄區宗教理事會),就與伊斯蘭有關事務,向國家元首提供勸告。
“憲法賦權國會在制定伊斯蘭法方面成立一個理事會,就與伊斯蘭教有關的事務向國家元首提出勸告;然而宗教司法案卻授權予‘一個人’即宗教司,來勸告元首制定伊斯蘭事務,這並不獲得憲法授權。”
他認為,宗教司法案第4條文,不僅試圖篡奪理事會的權力,甚至逾越了協助國家元首的權力,此非憲法的初衷。
元首之下不能“製造”職位
鄧章欽指出,第二點、法案第4條文還“委任”宗教司作為在國家元首之下,成為聯邦直轄區伊斯蘭事務的最高權力領導,同樣是違反憲法第3(5)條款,因憲法並無闡明可進行這樣的職權任命。
他解釋,憲法只有在第33條款下,列明有“副國家元首”這個職位,反之並無其他條款指在元首之下,還有其他職位,所以不能多“製造”一個職位出來。
國家利益應從全民角度切入
“第三點、法案第13條文指出,宗教司可在諮詢了伊斯蘭裁決理事會(Fatwa)和伊斯蘭商議理事會(Muzakarah)後,針對影響國家利益的伊斯蘭事務做出裁決,但這限由穆斯林、伊斯蘭法及伊斯蘭執法單位來決定,違反了國家多元宗教與文化的國體。”
他說,儘管看似伊斯蘭事務不涉及非穆斯林,但他針對的法案字眼為“影響國家利益”,擔心此先例一開,未來會有許多不利非穆斯林的政策和措施出臺。
鄧章欽講述,憲法第39條清楚規定,聯邦行政權屬於國家元首,由內閣或內閣授權的任何部長行使。對於國家利益事務,必須由內閣或任何授權的部長詮釋和評估,而非由宗教司為主的伊斯蘭機構來主導,始終國家利益應從全民利益的角度切入和思考。
“也許一些人會爭辯,憲法第39條允許國會通過2024年聯邦直轄區宗教司法案,把行政職權授予其他人,即法案中的宗教司個人。如果這是國會通過該法案的意圖,那等同內閣把詮釋和評估與國家利益有關事務的行政權力,交給了宗教司和相關伊斯蘭法下的兩個委員會。
他重申,國家事務只能從多元種族、多元宗教、多元文化的角度來看待,而不僅是從穆斯林、伊斯蘭法和伊斯蘭當局為出發,顯然法案第13條文違憲、違背憲法精神。
宗教司不應享免控權
鄧章欽說,第四點、法案第33條文還保護宗教司和該法案下的相關人員,只要他們是秉持善意行事,就算犯下任何疏忽或錯誤,都可享有豁免權及免控權,免遭受任何民事和刑事法律訴訟。
“1948年公共機構保護法令(第198號法令),適用於針對宗教司、副宗教司、宗教顧問或根據本法任命委員會成員,以其善意、誠實方式執行的任何舉動、疏忽、不履行義務或任何不當行為,而招致司法入稟的任何訴訟、起訴或檢控。”
他認為,免控權的對象,一般是做出司法裁決的法官,但不應是執法者即宗教司。
鄧章欽舉例,比如今天有一項伊斯蘭裁決出臺,禁止穆斯林光顧無清真認證的非穆斯林餐廳,儘管只對穆斯林存在約束力,但非穆斯林同樣因生意受打擊深受其害,卻因宗教司在法案下享有的免控權,而無法透過任何法庭入稟起訴討回公道。
“這可能再次違反聯邦憲法第8條闡明的憲法保障,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基於宗教,而受到歧視。
“總結來說,行政機關應撤回在上次國會會議提交的聯邦直轄區宗教司法案,並以該法案本身違憲為由,放棄提交該法案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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