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訊)精神病患免受法律制裁,特別是牽涉命案的事例引發議論,法律專業人士建議政府仿效外國的做法,特別是針對家庭責任且施以更公正的懲罰,包括提控家屬或監護人疏忽罪。
應重定義“精神失常”
專家認為,政府應當修正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並重新檢討“精神失常”的定義,以及允許施害者免於刑罰的標準,包括法庭應確保涉及嚴重犯罪的精神病患,勒令在醫院接受一定時間的精神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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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師馬末阿都祖說,在大馬的刑事法,精神缺陷原則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辯護理由,包括謀殺;刑事法典第84條文也闡明這一點,保護真正精神失常的人士,因為他們不知道自身行為。
擁有約12年經驗的他接受馬新社訪問時指出,儘管如此,法庭在下判之前,會評估精神病學報告和其他的支持理據。
他不否認公眾會認為,這種瘋狂的辯護理由可能會引起受害者和家屬的不滿,因為被告沒有像普通罪犯一樣繩之以法,但他強調,上述法律旨在確保更廣泛的正義,不僅保護受害者,且考慮被告在事件發生時的精神狀態。
釋放後嚴密監視治療
“法庭不會在沒有采取進一步行動的情況下釋放被告,而是讓被告置於嚴格的精神監督和治療。因此,即使被告似乎‘逃脫’入獄或死刑,法律也是以醫學證據為依據,證明被告不具備理解或控制其行為的精神能力。
“這項裁決也有保護社會的作用,確保被告得到適當的治療並受到監督。因此,精神錯亂的辯護理由不是逃避入罪的‘門票’,而是處理被告沒有足夠精神意識一案的公平法律機制。”
詢及施害的精神病患者家屬,因疏忽和失責而釀成悲劇而可能受到的法律行動,馬末建議政府修正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納入對有風險的精神病患者的家屬或監護人的具體責任。
他說,所修正的法令應詳細說明投報機制、監督義務,以及因疏忽或失責而導致罪案的懲罰。
他舉例,明確規定家屬或監護人照顧精神病患者的責任,有助於增強法律,家屬也可被要求在注意到家人表現出現危險行為時,向衛生當局或警方投報。
“如果家屬未能採取適當措施,比如確保(病患家人)持續治療或適當監護,則可能會負上法律責任。
提供家屬指導及支持
“政府也可以向照顧精神病患的家屬,推行教育與支持計劃,包括提供指導,幫助他們管理有風險的個體,以及便於獲取治療和精神健康的服務。如果家屬能獲得足夠的知識和支持,他們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將更為有效。”
他還說,在特定案例,衛生機構或精神健康當局務必更積極,確保持續觀察高風險的精神病患,這些義務都能透過法律增強,以強制院方或精神健康診所,一旦發現病患拒絕治療或沒有遵守治療方案,則需向當局投報。
“針對精神病患的監督系統應得到加強,特別是對於曾涉及犯罪的患者。建立一個集中式的精神健康監測系統,涉及精神病醫院、地方當局和家屬的合作,有助於減少精神病患再次犯罪的風險。”
效仿外國施公正懲罰
馬末也分享其他國家一些涉及家庭責任的法律,以及實施更公正的懲罰。
“在英國,1983年精神健康法令允許當局拘留可能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精神病患,並確保他們接受必要的治療。這項法律賦予衛生當局更嚴格地監督精神病患的權力。
“此外,2007年法人非預謀殺人和法人殺人法規定,如果機構組織(包括監護人)因未能妥善照顧需要特殊照顧的個體,而導致嚴重疏忽導致死亡,將面對懲罰。”
他還提到澳洲的情況,照顧精神病患的家屬,在該國的精神健康系統下擁有更明確的照顧責任,如果他們疏忽或未能照顧可能危害他人的個體,可能會根據相關的過失法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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